法院立案审查工作的现行状况
1.当事人和律师对立案审查工作的满意程度
一是直接调查,法官和其他法律人选择“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6.2%、1.7%;选择“比较满意”的比例分别为70.9%、50.8%;选择“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2.9%、40.5%;选择“很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0、7.0%。二是委托调查,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打过官司的当事人选择“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4.5%、28.1%、8.9%、6.0%;选择“比较满意”的比例分别为75.4%、62.8%、58.5%、48.0%;选择“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8.3%、9.1%、29.9%、36.0%;选择“很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1.8%、0、2.7%、10.0%。法官认为当事人和律师对法院立案审查工作满意度较高,而当事人、律师和其他法律人的满意度相对较低一些。
2.法院立案审查手续是否简便快捷(https://www.daowen.com)
直接调查显示,法官和其他法律人选择“简便快捷”的比例分别为45.1%、12.3%;选择“一般、还能接受”的比例分别为45.2%、70.2%;选择“繁琐拖延”的比例分别为9.7%、17.5%。委托调查显示,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打过官司的当事人选择“简便快捷”的比例分别为40.0%、51.6%、14.8%、12.0%;选择“一般、还能接受”的比例分别为57.3%、43.6%、63.7%、68.0%;选择“繁琐拖延”的比例分别为2.7%、4.8%、21.5%、20.0%。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认为立案审查手续或简便快捷或还能接受。
3.法院不予受理但不出具裁定书
一是直接调查,法官和其他法律人选择“普遍”的比例分别为16.1%、19.3%;选择“比较普遍”的比例分别为42.0%、45.6%;选择“比较少”的比例分别为29.0%、22.8%;选择“很少”的比例分别为12.9%、12.3%;选择“没有”的比例分别为6.4%、1.7%。二是委托调查,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选择“普遍”的比例分别为6.4%、6.5%、26.6%;选择“比较普遍”的比例分别为31.8%、38.7%、46.7%;选择“比较少”的比例分别为29.1%、22.2%、20.0%;选择“很少”的比例分别为23.6%、17.6%、5.2%;选择“没有”的比例分别为9.1%、15.0%、1.5%。
从调查结果看,法院不予受理但不出具裁定书的情况比较普遍。本章第一部分几个法院的数据也显示,法院极少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调研显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立案人员口头告知不符合起诉的某个条件而拒收或退回诉状,不出具书面裁定;立案人员既不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也不下裁定,只是说要请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但补正材料或符合立案条件后,又立了案;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但找人后又立了案;对于敏感、新型疑难、群体性案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当事人找人后往往也很难立案。
4.法院不受理且拒发裁定的解决措施
这是一道多项选择题。选择“向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诉”,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比例分别为54.8%、49.1%;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的比例分别为50.9%、51.0%、54.8%。选择“可以向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上级法院可自行审理,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比例分别为35.5%、31.6%;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的比例分别为59.1%、45.1%、45.2%。选择“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追究怠于履行职责的立案人员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法官和其他法律人的比例分别为35.5%、33.3%;立案庭法官和民庭、研究室、基层法庭法官以及律师的的比例分别为29.1%、35.3%、45.9%。调查结果表明,法律职业人对于不予受理而拒发裁定的上述三种解决措施有近半数持赞成的观点。《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既规定了应当受理而未予受理的纪律责任,又规定了不应当受理而违法受理的纪律责任,后者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案人员审慎立案,体现了法院把好受理关的司法政策,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法院不予受理但没有作出裁定,原告无法上诉,会选择什么途径继续解决?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法:原告找熟人帮助立上案;向法院领导反映,要求立案;向有关部门、领导上访。
对于立案人员拒发裁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哪些监督措施?归纳调查的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建议,有以下几种:(1)原告向院领导或主管领导反映,并建立专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2)原告向受诉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3)由受诉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处理;(4)原告向人大反映,由人大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责令法院立案;(5)原告向人大反映,由检察院监督;(6)原告向纪检部门或政法委反映;(7)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追究立案人员责任,并列入年终业绩考评。笔者认为,一是赋予原告对拒发裁定的救济权利,即对于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拒发裁定的,赋予当事人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作出的复议决定仍是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是构建立案的检察监督制度;三是强化法院内部的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