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和拓展司法功能
司法功能是指司法自身所具有的,以及在作用于诉讼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司法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纠纷解决功能。它是指司法具有化解与消弭社会冲突的作用,这既是司法最古老也是其最直接的功能。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指出,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来,所谓诉讼案件实际上就是纠纷本身。[60]美国法学家卢埃林也认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他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61]纠纷解决功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解决范围具有广泛性,即司法机关有权受理和处置广泛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争议,现代社会中少有诉讼不能涉及的领域;二是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被动性,即任何诉讼的启动均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三是纠纷解决过程中主体具有多样性;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具有法定性;五是纠纷解决结果具有权威性、终局性。这些特点又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时具有正规性、过程性、对抗性。[62]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将民事纠纷引入司法之门,通过诉讼机制予以解决。
其二,权利保障和利益保护功能。权利是多样化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某种利益具有加以保护的必要时,得经由立法或判例学说赋予法律之力,使其成为权利。有的权利类型是在法律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若干权利因社会变迁及法律发展而调整其内容。[63]权利的本质是利益,权利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化的利益。但利益并不都表现为权利。由于国家禁止私力救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实体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因此司法功能之一是权利保障。但司法是否应当保护还未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利益?值得探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人们根据“新的权利”(也称为“形成中的权利”[64])诉诸司法要求法院救济时,法院是将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定权利依据的请求视为对诉诸司法权利的滥用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还是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予以救济并生成权利?应当指出的是,“人们根据新的权利要求向法院请求救济的倾向十分强烈,不管法院愿不愿意都不得不肩负这一重任,而且法院还必须负起通过审判创制权利的责任。”[65]笔者认为,司法功能既包括保障法定权利,也包含对不是法定权利的正当利益进行保护,两者都需要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予以保护。国民行使起诉权,将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作为裁判根据而又需要诉讼救济的合法利益诉诸司法,不仅通过起诉权的运作机制纠正实体法的滞后性,弥补实体法的漏洞,而且保护了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合法利益,在积累了解决同类纠纷和保护同类利益的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后,修改法律时将这种特定、类型化的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具有发展权利的功能。(https://www.daowen.com)
其三,其他社会功能。它是指以纠纷解决功能为前提而派生或发展出来的延伸性功能,主要包括:控制功能,即通过对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司法能够实现对现存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权力制约功能,即诉讼中通过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实现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等其他政治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即通过诉讼活动,司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参与国家宏观事务的决策。[66]学界一般将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称为政策形成功能。政策形成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实体法上空白法规、一般条款及不确定概念的日渐增多,要求法官在立法者所授权的一定范围内,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政策性的价值判断,作出符合法的目的且明确、具体、妥当的裁判,使法官通过民事司法活动而充当了一定程度的政策性角色。在政策判断中的权利创设是现有实体法规范的衍生和发展。二是现代型诉讼的出现,要求法官必须综合全案的情况为价值判断,所做裁决为同类事件裁判先例,同时确认某种社会价值,发挥政策形成功能。司法裁判可以发挥修正、变更现存法律规范,以达到全面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67]现代型诉讼是指围绕在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如环境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小岛武司认为,在现代型诉讼中,要求司法在普通的诉讼程序框架内在法解释和程序运行方面作一定的特别考虑。其中还存在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修正一般性框架,以及创造新的程序形式的情形。[68]对于政策形成功能,有学者认为,司法决策具有局限性,它表现在:(1)司法的特性决定了法院只能是被动的、带有依赖性的决策者。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只能等到当事人诉诸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形成政策。而行政、立法部门是主动决策。(2)司法权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决策范围的有限性。法院的审判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与立法或行政决策相比,法院决策的范围要小得多。(3)司法权的先天弱小也要求法院在政策制定方面应当审慎进行。原则上讲,法院只能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决策功能。(4)面对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官决策信息的有限性是其决策功能难以发挥的障碍。法官必须中立被动,不得主动积极收集信息,使法官只得依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而利益偏向与个人能力都可能导致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5)司法决策的影响有限。[69]但毋庸置疑,重视发挥司法的政策形成功能对于拓展权利救济的广度和深度是有益的。
司法功能与诉讼目的的关系非常紧密,司法功能的发挥和拓展直接关系到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诉讼目的的实现又反过来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发挥司法功能的前提在于起诉权的保障程度。起诉权的作用也表现在能够发挥和拓展司法的纠纷解决、权利保障、利益保护和政策形成的功能。司法权的基本属性是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起诉权是打开司法之门的钥匙。如果起诉权的行使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司法功能的发挥就成为一句空话。对于现行法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有既存权利依据的,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判,实现司法解决纠纷和权利保障的功能。对于正当利益受到侵犯而没有既存权利依据的,当事人起诉的,法院亦应当受理,发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行使裁判权,实现司法的纠纷解决、权利生成、利益保护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