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部门的主要观点
2026年02月26日
(二)实务部门的主要观点
在立案方式上,是实行各国普遍采用的登记立案方式,还是保持我国现有的审查立案制度,理论界与实务界发生了严重分歧。学术界普遍倾向于实行登记立案,而实务界普遍持反对态度。有法官认为,“登记立案”弊多利少,将迟延司法进步。实行登记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二是社会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司法的极大权威。[51]各级法院立案机构因深受涉诉信访冲击、干扰之苦,对此更有抵触情绪。在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不明的情形下实行登记立案制度,要求人民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是不切实际的,必将加剧司法矛盾,带来灾难性后果。[52]另有法官认为,立案登记制度不宜简单移植,理由是:立案登记制也不能解决“立案难”问题;论证不充分,没有实践的土壤;不能适应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忽视了司法的有限性;忽视了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除此以外,如果废除立案审查制度而简单移植国外的立案登记制度,还将带来以下危害:引起“诉讼爆炸”;降低司法威信;引起滥诉;妨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实质上取消了主管制度;不适应中国的国情。[53]但也有法官主张,应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区别开来。在立法上将起诉要件规定为,只要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交纳案件的受理费即可;同时应改造现行的民事立案受理制度,只要当事人起诉就立即发生诉讼系属的效力。至于案件的管辖、当事人适格和主要证据等诉讼要件,应由法院在诉讼系属内继续审查。籍此进一步降低起诉的门槛,以使民众能更便利地接近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和救济。[5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