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司法资源欠缺和司法能力有限
进入新世纪之后,人民法院面临着四大挑战: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转化为涉诉矛盾,致使涉诉信访总量始终居高不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这些挑战的存在和发生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肖扬同志指出:“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67]司法资源不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资源不足。法院只有裁判权而没有可供解决问题的资源,司法权行政化、地方化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司法独立资源欠缺。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权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干预司法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对有些棘手的纠纷让位于行政权解决。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条件不够充分。三是信用资源不足。法院年年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既要容纳多元化的评判标准,又要追求以赞成票数为标志的人民满意度,加上时有司法腐败之类的问题,维护司法信誉实属不易。“司法能力是指司法主体通过司法权的运行,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进而实现司法功能的本领和水平。”[68]纠纷解决功能和权利保护功能是司法活动的直接和基本的功能,但受自身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法院通过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消弭社会冲突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发挥并不理想。以群体诉讼案件为例,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有的群体性纠纷原本是经济问题,并非纯法律问题,单靠法院一家难以“消化”,为平息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法院不得不寻求有关职能部门的参与;有的群体性纠纷还涉及行政缺位、民主管理、社会公平等政治问题;一些新类型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遇到法律滞后、法律空白、法律模糊、法条竞合等法律适用难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