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国家学历学位框架建设的展望

三、对建立国家学历学位框架建设的展望

2004年,经专家研究,欧盟委员会提出制定以学习成果为基础、由8个级别组成的框架。2008年4月23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批准建立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EQF)。该框架涉及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体系,它的建立有利于资格获得的透明度与可比性,对推动终身学习制度的实施和欧盟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本书前面章节的介绍,我们知道DQP是借鉴了EQF建立起的纵向贯通的学历框架体系。

欧洲学历资格框架既有纵向贯通,又能横向互认。在纵向上,EQF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个人取得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可。EQF确立了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8个级别体系,适用于从义务教育结束后(级别1)到接受最高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级别8)全过程所能获得的所有资格。EQF将每个级别都分为三个维度:知识、技能和能力。从第6级到第8级与欧洲高等教育的三级学位体制相对应,即第6级相当于本科毕业(学士),第7级相当于研究生毕业(硕士),第8级相当于博士毕业。EQF的8级体系以学习成果为基础,覆盖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大学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领域,支持多种多样的学习形式,促进了终身学习的发展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在横向上,为了实现欧盟各国的学历学位互认,EQF运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与各参与国的国家资格框架(NQF)衔接,这就要求参与国必须为衔接过程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参与国在建立NQF时必须规范透明,与EQF要求相符;对衔接过程加以监督,监督时要有第三方质量保证团队,整个过程需要有国际专家参与;两者衔接完成后要公开,被大众了解。其实EQF在欧洲范围内实行,并没有替换各参与国原来的NQF,而是将NQF与EQF衔接的工作执行权交给各参与国。参与国将具体的行业能力资格与NQF衔接,再将这个结果衔接到EQF,从而实现行业间的跨国衔接。这样做保证了参与国的自主权,让其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衔接的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其参与EQF的积极性。

由于EQF从三个维度知识、技能和能力描述学历学位资格,仍显得比较粗放。在实际运用中,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认定,都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一个学习者(工作者)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知识、技能和能力三者的综合评价来执行。而在EQF中由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者当中的一个或两个的差异,学习者(工作者)们可能会被分到不同的层级中。比如,参与国的资格级别和EQF在实施衔接的过程中,EQF的对应级别4“能力”维度的描述为“掌握‘某个专业或者学习领域中广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对级别5“能力”维度的描述为“掌握‘某个专业或者学习领域的广泛的、专门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对这些知识的界限有着明确的认识’”。如果在某参与国的NQF中,某个级别同时但并不完全包含了这两类资格,那就很难与EQF进行衔接。再如,EQF将资格分成从低到高的8个级别,在实际操作上,资格级别分类的跨度很难做到完全相同。衔接过程中,由于各参与国内部的情况千差万别,衔接中可能出现NQF级别重合等问题。比如EQF的级别6跨度较大,A参与国的NQF中的级别5和级别6都只能和EQF的级别6对应,而在B参与国的NQF中,级别4、5、6都与EQF的级别6对应,这就造成了A国的级别5、6和B国的级别4、5、6的资格处在同一个欧洲资格级别中,但在实际情况中,A国级别6的实际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很可能比B国的级别6要高,把它们放在同一个资格级别有可能会产生不公。

美国学历学位框架(DQP),汲取了EQF的经验,同样是基于学习成果来进行资格级别描述,但DQP则更加细分和明晰地从五个维度(专业知识、广泛与融合知识、智力技能、应用和协作学习、公民和全球学习)来描述学历学位(参见前面章节的介绍)。它适合从纵向上深化对学历学位资格的描述,克服EQF仅从三个维度描述的粗放性问题。DQP更加适合在学历教育体系中打通同一院校不同专业之间、参与DQP协议的院校之间的学习成果互认的问题,用于建立一个共识的学历学位框架标准。

鉴于EQF和DQP两种学历框架各有千秋,因此,在建立我国学历学位框架时,可以借鉴两者的长处,构建我国特色的国家学历学位框架体系。欧盟学历学位转换体系如图8-1所示。

图示

图8-1 EQF的实施过程示意(https://www.daowen.com)

从图8-1可见,在欧盟EQF体系中,学生申请从本国(国家1)学校1转学到另一国家(国家2)学校2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1资格框架(NQF1)对标并通过欧盟EQF协定转换成国家2资格框架(NQF2)的相应层级的过程。在这里,EQF起到一个转换中介和翻译的作用。我国在建立国家学历框架时,可以借鉴EQF这种转换中介和对标翻译的价值,不涉及跨国问题。

但是EQF框架毕竟是粗线条的,要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国家学历框架,还可吸收美国学历学位框架(DQP)体系内涵一致性的优点,至少可以保证学历教育的学校系统之间学习成果认定标准的统一和可互换性。这样设想构建的我国特色的学历学位转换体系,如下图8-2所示意。

从图8-2中可见,在DQP成员学校1和学校2之间,学生依据学习成果实现转学和学分认定是比较容易的,只需要两个学校都对标DQP协定,就可实现两学校之间对学生的学分互认和转学过程。但如果需要认定学生通过继续教育或社会培训等非学历学校教育取得的学习成果,则需要纳入国家资格框架(NQF)并建立国家学分银行,由学生向专业认定机构申请,通过NQF系统认定后,“存入”国家学分银行,如果学生存够学分,当需要获取学校学历或升学时,可以“取出”认定,兑换学校相应学分。

图示

图8-2 融合DQP和NQF的国家学历框架建设示意图

当然,要建立国家学历框架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对我国各类教育体系、各类证书体系的学历、学习成果和学分认定的顶层设计问题,需要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多方合作建设、试点后再推广,并有相关立法和第三方质量监控来保障。

建立我国特色国家学历资格框架,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这必将是指日可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