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
近年来,公益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生活方式。为了提升社会知名度或获取美誉,衍生出许多活动或行为都打出“公益”的口号,其中不乏“挂羊头卖狗肉”伪公益的身影混淆视听,淹没了“公益”的原有面貌。形形色色对公益一词的滥用越发使公益的内涵蒙上神秘的面纱。由此,对公益的内涵加以剖析探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何为公益
1.公益的词源追溯
在中国古代汉语体系中,“公”“益”两字并未合成为一词使用。我们仅能溯源“公”“益”二字的单个字含义。
“公”,最早见于甲骨文。在甲骨文、金文中,公的诸多构形似人的面容。后来逐渐隶变为“公”。上面是“八”,意为相背,下面是“厶”(为“私”的本字),合起来可理解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如《韩非子·五蠹》所言“背厶谓之公,或说,分其厶以与人为公”;《春秋·元命苞》所言“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此处的公表述的就是公正无私、与私相悖的含义。此外,公还逐渐出现了其他引申的含义,如国家的、共同的、公开、公务,抑或公平、公正、公然等。贾谊《论积贮疏》中“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黄宗義《原君》说:“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这些表述中的“公”都指代公有、公利。
“益”,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其古字形像器皿中的水满溢而流出。会意字,小篆字形。《说文解字》中解释有增益、有余之意。“益”的本义指水漫出来、富裕、增加、利益、更加等,常常与“害”相比对,表现为有益处、增加好处、利益等。《吕氏春秋·贵当》说:“其家必日益。”此处的“益”是指富裕的意思。《论语·先进》中的“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此处的“益”是指增加的意思。在中国古汉语中“益”更多体现的是褒义及赞扬的含义,由此也产生了“谦受益,满招损”等许多名词佳句。
尽管“公”“益”二字在中国古已有之,但并未合成使用。严格意义上说,“公益”一词属于“舶来品”。两字合用首先是由日本学者留冈幸助(1864—1934)转译过来的。关于公益的英文译法有很多种,留冈幸助在《慈善问题》(1898,东京警醒书社)中首次将英语中的“Public Welfare”译为“公益”,将“Charity”与“Philanthropy”译为慈善。[10]这是截至目前有据可查的首次合体使用。但我们也可以明显地看到,将“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译为“公益”,是存在明显不足的。这也给后续对“公益”的理解带来分歧。
在英语中,“公益”是由两个英语单词“public”和“welfare”构成。其中,“public”翻译为“公众的”或“公共的”,其来源于两个希腊词“pubes”与“koinon”。“pubes”译为成熟、完备的意思,而且“pubes”含义中的成熟和完备,不仅指身体上的成熟,更侧重于指个人情感、智力、能力方面的成熟,是人从感性思维上升为理性思维并关注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超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达到认同和理解个体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后果及公共领域中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理性自觉的标志。“koinon”意指care with(关怀),有主观上的一种共同的、集体的人性关怀。因此,从词源上来看,“public”强调的不仅是客观上的量的集合,还带有主观上的共同的人性关怀,强调一种共同的、集体的关怀。“welfare”翻译为“益”,原意是指健康(good health)、幸福(happiness)和繁荣(prosperity)等,它饱含着人们对幸福、健康和美好的追求。[11]后来,“益”逐渐被引申为“利益”或“好处”。把“公”和“益”组合起来形成公益,是指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它以人们追求幸福为终极价值目标。
追溯公益的词源,我们可以明确公益是人的生理和心理达到成熟的状态下所形成的对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关注、向往和追求。不容置疑,这是一种必须在超越对自身个体利益的关注及超越一己私利的基础之上才能出现的向往和追求。
2.公益基本含义的历史考察
公益作为个人或团队组织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其宗旨是让世界更加美好和谐,促进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在这一实践活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使其内涵愈加丰富。所以,我们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对公益一词进行考察可以有助于全方位把握其内涵蕴意。
虽然中国古代并无公益一词的表述,但是并不缺乏类似理念或行为的表现。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中,公益是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救助等慈善方式得以彰显的。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思想中就蕴含着丰富的公益思想。如儒家思想倡导的“仁爱”,衍生出尊老爱幼、孝慈为怀、济人危难、邻里守望、助人为乐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进而促进乐善好施的良好风尚的养成。儒家思想推崇的“民为邦本”,主张君要“惠民”及实施仁政,成为历代以来统治者通过施粥、赈谷、调粟等救济措施以“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文化基础和思想渊源。佛教是两汉时期自印度传入我国,是外来宗教。长期以来佛教与中国传统文化实现了很好的融合。佛教中的慈悲思想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的形成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如佛教中的“布施”“赎罪”“福田”等宗教功德观念,引导信徒主动、持续地去行善,体现了中国民间公益慈善的大众行为。
在我国历史演进中,“公益”作为一个词语的表述是在五四运动后。鲁迅先生的《准风月谈·外国也有》谈道:“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此时公益概念较为模糊,社会大众对公益较少关注。直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1世纪以来,公益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同而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当前,我国学者对公益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的规定:公益包含对灾害、贫困、残疾等困难群体和个人救助的活动;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等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相关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在西方国家,古希腊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是西方公益思想的两大传统伦理渊源。西方公益思想的提出主要产生于古希腊时期,主要体现为公共利益的含义。古希腊罗马时期,以斯巴达为代表的城邦确立了贵族制,以雅典为代表的城邦则确立了民主制,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邦确立的是寡头制。这些政体虽然各不相同,但城邦作为古希腊罗马的国家形态锻造了其独特的群体本位政治观,即把公共利益看作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目标,是城邦追求的最高的善,因而实现公共利益是城邦能够存在、发展和强大所必须具备的价值基础。城邦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所有城邦的公民都应当为此目标而奋斗,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起来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认为的善),既然所有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所有共同体中最高的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就一定是最高的善。”[12]他所指的最高的善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整个城邦的公共利益。
城邦的公共利益开创了西方公益思想的起点。在此之后,诸多西方著名学者对公益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公益是人们公意的表现,是人类公共幸福实现的前提条件。公益是整个共同体意志的体现,代表公众的真正利益及公共利益,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但并不包含所有人的利益。人们只有在公共利益上达成一致,才能有助于推进达成公共幸福。而功利主义学者边沁却把以共同体作为基础建立的公益看成一种不存在的虚构体,提出要重视个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由个人利益构成的,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生存的前提和基础。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德罗斯进一步指出每个公民自身的个体利益的总和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不能画上等号,唯有人与人之间通过交往创造产生的利益总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英国哲学家哈耶克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基本上遵循传统的认知,他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秩序的表达,“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13]。德国学者洛厚德则试图另辟蹊径,其1884年发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指出,公益是某一个地区、行政组织或国家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其具有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的利益最终形成了公益。综上可见,尽管不同领域的学者立足于各自的角度阐释了何为公益,但在这些论述中主要还是把公益界定为公共利益。可以说,尽管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公益表现形式各有差异,但不变的是对人类幸福生活的永恒追求。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学者对公益内涵的研究视野更为开阔。这些研究先后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角度、研究领域及研究层面等方面展开,对公益做出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及法学等不同角度的诠释。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是大多数学者理解公益本质不可忽视的一个着眼点。作为在20世纪80年代后产生,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政治思潮之一及以新集体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社群主义,其学者丹尼尔·贝尔指出:“公共利益分为产品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各种社会福利)和非产品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非产品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有三个特征:首先,这种利益同样为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其次,这种利益一般性地有利于许多与之相关的人;最后,它还涉及某些基本的人际原则,如诚实、无私奉献等。”[14]从政治学角度而言,公益是一种以社会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权利分配体系。从伦理学角度而言,公益则被看成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是一种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的体现。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公益是以他人受益为目的的对富余的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再调节的活动。从法学角度而言,公益是在奉献友爱、互助互利等伦理体系为前提下,追求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价值取向的行为。如德国学者纽曼从法学角度提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多数受益人”与公共的内涵相吻合,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的利益人存在,即属于公益。[15]
基督教传统也是西方公益思想的传统伦理渊源之一。基督教公益思想主要来源于《圣经》中的博爱思想。“慈善”在西语中翻译为“charity”,在现在的辞典中还被译为“基督之爱”“仁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整个基督教教义的核心思想都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西方中世纪时期公益思想主要体现为以博爱精神为主的基督教精神。教义中规定扶贫、济困、慈爱是人们的责任和义务,这一思想深深地嵌入了西方人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西方影响至今的主流价值观。
以上种种阐释为我们勾勒出丰富且生动的公益形象。概括而言,在中西历史文化变迁中,对公益含义的界定主要聚焦于其范围和功效,从公益所涵盖的范围上其表征应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从公益彰显的功效上其将不断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乃至提升整个共同体的福利水平,最终营造一个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人人追求向善的美好社会,作为其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主要特征。
3.公益内涵的综合界定
在对公益词源追溯及不同领域学者对其界定释义的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出,截至当前关于公益的准确界定仍有界限含糊及存在争议分歧之处,但对公益内涵的研究中亦有一些共识呈现出来。
公益的相对面为私利。私利为个人的利益,而公益则为公众的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为公众所公用的利益,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人群而不是某一特定的利益共同体的代表。这一利益体现在为社会公众、为社会普遍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其把追求人类幸福的道德价值放在第一位,以利他主义作为实践的出发点,其所展示的一切行为都弘扬着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公益具有非营利性、利他性、非强制性和社会性等特征。非营利性是公益给予人的第一印象。非营利性是指公益行为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价值目标,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发展取向,而是致力于社会公众福利水平的提高。利他性为公益的另一特殊品质。公益的利他性是指公益事业中以他人及社会的利益或福利为最大化的价值取向。追溯公益行为的来源就能发现公益还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公众的爱心及对美好社会生活的追求是公益产生的动力之源。这使公益不受外在力量的干涉,独立于政府之外,是来自民间的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公益还具有社会性的特征。考察任何一项公益事业的实施,即可看到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是公益发展的基础,专门组织的筹划是公益发展的保证,向社会提供持续、稳定及有效的公益资源是公益发展的目标。由此,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及社会成员的守望相助,才能助推公益事业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公益的实质“其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16]。可以看出,公益是人类社会分工后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的产物,是人类共同进步的必然条件。现实的人是公益的根本原因和内在根据,人的需要是公益的内在驱动力。总之,公益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公众的心理与生理发展到成熟阶段,而出现的超越个人的一己私利、私益的实践活动,是对共同体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对社会发展普遍关注问题的努力回应,彰显了人们对人类社会和谐价值目标的向往和追求。
(二)公益、慈善、志愿的辨析
1.公益与慈善
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经常把公益与慈善看成一回事,公益即慈善,慈善即公益。即使我们去追问一个长期从事公益事业的人究竟公益和慈善有何区别,他也未必能回答上来。“公益”和“慈善”究其终极价值都指向“善”,表达的是一种对人类幸福的关怀。这也许是人们经常容易把二者混淆的原因。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公益与慈善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超越论”,认为公益是对慈善的全方位超越;二是“同一论”,即公益与慈善的本质相差无几,可以混用。其实,公益和慈善是高度关联的,但是又有所不同。
首先,从发展起源来看,慈善是人类的传统,而公益则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实践活动。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会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出现差别,有关济贫救灾等的慈善事业发展起来。到了欧洲的中世纪,基督教让慈善事业的发展走向系统、走向科学。[17]但公益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社会出现分离,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保持了一定的张力,这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公民或社会组织承担了一部分政府无法单独应对的公共职能。
其次,从价值理念来看,慈善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以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为宗旨,如生老病死等。这也是基于所处社会发展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公益产生于现代社会,体现着普世价值的要求,不仅涵盖了慈善的传统领域如救灾、助学等,而且极大扩展了其涵盖的领域,包括提倡尊重、包容、非暴力、尊重妇女等,对于社会风气、民众精神等扭转和优化有积极作用。
再次,从参与主体来看,慈善的参与者主要是在经济或社会地位上具有明显优势的人,去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这也对参与者的身份有了某种程度的明确限制。慈善救济更多的是个人怜悯、同情等情感的释放,表达的是个体性的特征。而公益创业追求的是一种增加公共利益和福祉的活动,社会性是其主要特征。现代公益则强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鼓励全体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这无形中降低了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门槛”。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公众实现了由“受众”向“用户”的转变,新媒体实现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这使得参与主体无限扩大成为可能。
最后,从实施模式来看,慈善只是一种偶然的行为,通过阶段性的物质给予,解决弱势群体眼前的困难,是一种单方面的物质输送。公益则是一种互惠互利的行为,发动人人参与,让每个人的责任意识与实践能力都有所提高,成为一辈子的信仰与追求,在主观利他的同时也在客观利己,有助于优化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尽管公益与传统慈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区别还是较为明显的。慈善是公益,但公益不仅仅是慈善,公益的内涵及外延远比慈善丰富且多样。从宏观层面而言,凡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提高公民参与度等能够推进福利事业的活动都应属于公益事业的范畴。从内涵来看,公益更多侧重于实施过程中的专业、平等与尊重,关注并满足人们发展的需求,而慈善则更多强调单纯性的给予,更多的是满足人们生存的需求。从外延来看,公益的范围要比慈善更宽泛。公益属于上位概念,慈善属于下位概念,公益包含慈善,慈善是公益的一种表现形态,并不是所有的慈善都是公益,只有慈善走向组织化、层级化,并带来广泛的社会效应才具备公益的表征。
2.公益与志愿
在实践中,除了容易将“公益”与“慈善”混淆使用之外,也存在着将“公益”与“志愿”混为一谈的情况。其实,“公益”与“志愿”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工作重心不同。志愿服务应该包含服务的主体和客体,即志愿者是谁,服务的对象又是谁。公益活动大多是进行一件事,活动者参与进来,最终共同完成这个事。志愿服务强调服务,偏重于过程,未必要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公益活动则强调完成某一个目标,偏重于结果,一般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
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志愿服务是指在不图回报的情况下,为建设美好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发展而自愿无私贡献自己的时间及精力的行为。高尚的无私奉献精神,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通常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追求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所践行的是以社会公众福祉和利益为目的活动。早先的公益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
最后,二者的核心内容不同。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志愿精神不仅仅是联合国精神的体现,更是人文精神的彰显。志愿服务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社会动员、社会保障、社会整合、社会教化、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等。公益则是个人或团队组织秉持善意向社会提供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公共产品。公益活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公民参与精神逐渐兴起的表象。
(三)公益、国家利益(政府利益)、社会利益的辨析
公益的界定,还面临着公益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混淆难辨。我们也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
1.公益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
在国家与社会同构,国家主导社会的治理模式下,社会淹没于国家中,政府权力渗透和贯通整个社会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性公益被涵盖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之内,较容易产生公益就是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的认知。其实,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不能视为等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由此,国家利益自然就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其具有阶级性,并非要体现公共性或公益性的公共利益。把国家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18]另外,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是有区别的。因为政府作为国家的象征,它是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机构组成的。尽管政府总是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但是政府机构又是由相应的工作人员组成,他们除了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外,也有诸如经济利益、政治前途和权力等事关自己的个人利益。如果把公共利益等同于政府利益,在政府权力出现异化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以公益之“名”获取个人利益之“实”的现象,由此势必会对社会公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2.公益与社会利益
公益既不是私益总和,也不是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那么,公益会不会是社会利益?表面上看,公益表达的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把公益置于一定的社会空间结构中来分析,公益似乎并非完全等同于社会利益。也许从“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社会构造来看,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个人之外而存在的共同体,在这个层面上公益可以与社会利益同日而语。但是,社会利益又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概念,其代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还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学者们对此也进行了研究,如德国学者Leuthold C.E.1884年发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采用“地域基础”界定,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地域空间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为组织单位。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足以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另一位德国学者Neuman F.J.也提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性的多数人的利益”[19]。其实,这些学者所言的“社会利益”强调的是“共同体”的概念,但公益又不同于“共同体利益”,公益始终要求其利益主体的社会公众性,而共同体利益的主体却并不始终如此,它因共同体范围的不同而有不同,这一点可从全球性公益初见端倪的今天中寻找到有力的佐证。
(四)公益的基本特征
1.非政府性
所谓非政府性,主要是指公益是由社会个体、公益组织或民间组织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这里,所有的公益组织都不隶属于政府。它们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也不归属受制于政府,而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构成。它是由公民自发组建、独立于政府体系、拥有自身组织理念和运作机制的社会自组织系统,政府不直接介入公益性团体的管理和运作过程。[20]公益之所以是非政府性的,而不是政府性的,是因为政府对公益事业的干预会影响公益本身的性质和违背公益捐赠人的意愿,对公益事业的发展造成损害。现代公益事业已经从过去的政府化公益(政府完全包办具有公益性性质的事业)逐渐转轨为社会化公益,而社会化公益是一种非政府性的社会自组织体系。社会化公益发展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公益社会性选择机制的成活、社会成员间友好互助的横向纽带的孕育、社会公众的公益参与和社会成员自我价值表达的实现。这些方面对公民社会的形成起到奠基作用。而在以权力体系为主的政府化公益中,难以催生出上述体制。当然,我们说公益事业是非政府性的,并非意味着公益事业与政府毫无瓜葛,不需要政府的资金和制度化支持,亦并非政府不能参与其中,而是说政府不能将公益事业当成自己的职责。公益事业应相对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
2.非营利性
所谓“非营利性”,是指公益行为的宗旨并不在于追求财富和利润的最大化,也不以经济利益的多寡作为衡量自己价值的标准,而是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为宗旨。非营利性是公益事业的根本宗旨,也是与营利性事业的本质区别所在。但是,公益的非营利性主要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并不是说不能盈利。现实中,有些公益事业具有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活动,这些活动会伴生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但是这些剩余收入不能被当成利润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各种公益组织所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或者组织本身的发展上,而不是在成员间进行分配。非营利性是公益的本质特征,判断是不是公益活动或公益行为,非营利性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3.自觉自愿性
所有的公益行为都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其内在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基于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通过志愿服务和公益参与的机制,形成一种扎根于社会,公民自我组织、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的治理模式。公益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和提供的公益行为不受外部控制或强制,完全出于自觉自愿。公益的这种自觉自愿性通过志愿服务精神体现出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其主要特征。其中,奉献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志愿者在不计报酬、名利和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志愿服务精神提倡志愿者要有欣赏他人、与人为善、平等尊重的友爱奉献精神,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弱势群体自强自立,走出困境,树立重返生活舞台的信心。正是志愿服务精神,激发了很多人的仁爱和慈善之心,共同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4.社会性
公益的社会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是公益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其需要专门的组织来有效运用公益资源,从而尽可能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帮助,强调受益对象的广泛性和公共性。
二是公益作为一项社会性事业,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公益的根基在于社会,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公益事业发展不竭的动力与源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美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这与美国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