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公益创业的启示
公益创业在国外的兴起也不过是近几十年的时间,很多国家在公益创业的路上还处在探索阶段,上述国家的公益创业实践可以给我们国家发展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有益的启示。
(一)理论层面加强研究
学术界,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进行对公益创业的理论和实践探讨,把握公益创业演化发展的规律,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可以指导我国公益创业实践的理论体系。
(二)政府在促进公益创业的发展方面要发挥积极的作用
政府在促进公益创业的发展方面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体现在扫清公益创业组织在成立过程中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如制定有利于公益创业发展的政策框架,包括成立促进公益创业发展的组织和研究中心;对公益创业组织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公益创业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的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优先);积极协助公益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宣传;增强公众对公益创业组织的运作模式及组织理念的认知,增强社会对公益企业的认同。
(三)社会团体要促进大学生公益创业发展
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协会在促进公益创业的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比如,慈善团体、基金会往往会给公益创业的最初运作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和日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此外,有关协会也会为缺乏商业运营经验、决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咨询和培训工作。
(四)完善大学生公益创业教育体系
首先,我国应该建构教、学、研和实践一体的公益创业教育体系。创业教育系统是以建设创业型大学为核心,将创业教育纳入创业型大学的整个创业网络促进各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大学内外促进跨学科的创业教育和研究,整合大学的创业相关资源,形成创业教育与大学创业的全大学范式。整个创业教育系统使教师、学生、校友和社会、技术及企业紧密而有机地联合起来。学科与课程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实践平台与创业教育评价等不同功能的体系紧密结合且能相互促进、相互链接。早在十几年前,国外各大高校的商学院培养体系中已把公益创业作为重点课程。其实我国高校在这方面一直在努力。湖南大学早在2007年就设立了与公益创业紧密联系的教学体系和课程,还成立了相关的创业研究中心。当时湖南大学已经将公益创业活动渗入学生的第二课堂,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结合,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产学研一体的教育模式,效果显著。此后,其他高校也借鉴了湖南大学的模式,包括清华、北大在内的高校也陆续在这方面开展了相关研究。在结合我国公益创业实际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出适合我国当前教育的教学体系。不仅如此,我国有相当多教师也在创新创业方面致力于将发达国家的优秀理论引入我国。虽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与国外的国情、经济情况和社会环境的差别会对理论的传播有一定的阻碍,但我国的创业者们仍坚持将优秀理论和我国基本情况相结合,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发展。开展创业教育最重要的是要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一个良好的实施创业教育的氛围和环境。特别是,由于创业活动的实践性,需要经常邀请一些商界名人来做报告,要举办各种课外活动,相对于传统课堂教育成本,创业教育的成本很高。为此,建议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与高校协作,建立创业教育基金。开拓多元的创业教育筹资途径,如来源于政府的专项资助、企业的捐助、民间协会个人捐款等。完善创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应加快发展专门教材,并在教学中突出创业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创业教育评价标准,规范创业教育活动,提高教育质量。
(五)健全大学生公益创业孵化体系
发达国家的许多大学已将公益创业教育纳入教学体系中。如牛津大学赛德商学院,虽创立时间只有近20年,但已培养了许多蜚声海内外的公益创业家。2015年全球商学院MBA排名第36位的范德堡大学欧文管理学院于2006年推出了金字塔全球扶贫计划(PPGPA)。根据KAB(英文全称Know About Business,意思是“了解企业”,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而专门开发的教育项目)全国推广办公室的统计,目前已有800多所高校拥有KAB师资,有600多所高校开设了KAB创业教育课程。我国公益创业教育尚未纳入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中,以KAB为核心的公益创业教育也刚起步,对公益创业理论研究主要是国外相关理论的学习和引入,还不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随着国家层面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愈发受到重视,创业孵化器发展快速,收效良好。但我国公益创业的驱动和孵化组织仍然稀缺,无法满足培育和孵化大学生公益创业的需求。公益创业本身的特质加之理论支持与孵化体系的缺失,公益创业专业人员的匮乏,以致管理落后以及组织活动低效,严重阻碍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开展。因而,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公益创业现状的公益创业教育体系和孵化体系,是提高公益创业水平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创业教育体系的需要。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学生公益创业支持政策
公益创业在我国刚起步,社会各界对公益创业的认知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另外,公益企业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向各领域商圈和社会大众的传播程度也有限。公益企业是介于营利组织和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多数国家并无介于两种法律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体,现实法律法规和税收环境的不完善阻碍了公益创业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我国基金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日趋完善,但公益创业在我国刚兴起,民间组织方面的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也直接关系到大学生公益创业的“身份”、发展空间问题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等问题。比如,英国是公益企业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为推进公益创业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颇具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进行税收减免,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公益创业组织统一的、切实可行的税收减免政策。再如,政府集中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委托职能的一种有效机制。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政府采购是公益创业组织获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关键渠道之一,但在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公益创业组织无法成为政府采购对象。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具体的公益创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学生公益创业支持政策。政策中要明确公益创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组织的性质、形式和宗旨等,这样可以使得公益创业活动的运行更加规范合法。在税收方面,我国仍然缺乏相关的政策。欧美许多国家为扶植公益创业的发展,在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各个方面都给予关照。我国应该根据公益创业组织的收入和规模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可以提供一些补贴和免税政策给相关创业组织。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借鉴国外合理优秀的政策方案,利用税法来治理和调节组织等方法,从而完善公益创业活动在商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营问题。同时,我国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经验设立公益创业方面的投资基金,从而拓宽公益创业资金来源渠道。当前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三种模式,包括由国家开发银行出资、地方政府财政出资和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出资设立。通过政府出资吸引,进而使公益创业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七)社会企业给大学生公益创业提供实践机会
我国社会组织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类似企业联盟协会,并且可以在该协会的基础上形成以公益企业家为主体的联盟。通过这些联盟和协会,将大量的技术和培训契机提供给需要的人群——大学生,这无疑有利于大学生在公益创业方面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与大学生公益创业之间相互促进、相互提高。此外,社会企业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参观实习的机会,进行系统的学习,能够给予大学生在管理方面的相关指导,让大学生学习到企业管理的知识。大学生在公益创业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弥补经验不足的弱点,还可以促进公益创业的模式不断改进和创新,从而使得公益创业活动能够在资金运作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到兼顾。
(八)非政府组织要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支持
事实证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NGO实际上已熟练参与公益创业的各种相关活动,并成立了较为健全的运行机制,包括监督机制和沟通机制等。我国完全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间的相处之道,促进我国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发展。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要有政策的支持,从而使自身的运作更加高效。前文提到,政府虽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公共服务方面仍然还要借助NGO的力量,充分发挥NGO的志愿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解决在公共服务中存在局限性的问题。包括英国在内的国外政府在促进公益创业事业发展过程中完善了非政府组织在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为非政府组织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要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因为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则会影响到NGO的公信力。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英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应的监督机制。而这种机制主要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在内部的监督机制方面,NGO的效率很高,它首先会在内部选举产生理事会,这批选举出来的理事要监督高层人员,进而能够保护NGO的声誉。在外部的监督机制方面,为防止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出现一些腐败行为,出资人员要对NGO进行监督,特别是在财务和管理方面,这样不仅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还能提高办事效率。
(九)慈善机构提供基金和平台支持
慈善机构为公益创业活动提供启动和运营资金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社会可以加大对慈善机构的宣传,让大众对公益创业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吸引慈善捐赠和来自各个机构的投资,这可以缓解在公益创业时期资金不到位的尴尬局面。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进人们对慈善事业的不断了解,人们也会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认知的提高将带动对公益创业的资金捐赠,为大学生公益创业提供必要的基金和平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