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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开拍卖罚没物品
2004年5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行政执法局将罚没物品集中起来当众拍卖,拍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资料来源:《钱江晚报》2004年5月30日第A3版
1.以灵活的方式成功处理一批堆积物资,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
2.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市民关于如何处理罚没物品的疑问。
税收和收费都是财政收入的形式,两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存在相互的替代关系,但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一般而言,税收是无偿的,而收费是有偿的,即谁受益谁付费。税收与收费,用途不同,通常税收没有指定用途,它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如国防建设。而收费则用途明确,取之何处,用之何处。税收的征收对象包罗万象,而政府收费仅限定于特定范围,超越了规定范围,就属于乱收费。对应于税收的强制性,是收费的自愿性。在是否缴费问题上,公众有选择权,你不接受服务,便可不缴费。最后一点,税收一般较固定,它一经立法生效,不会轻易变动。而收费则可由政府视情况而定,大多无须立法程序。
政府应该如何在税收与收费间进行选择,也就是说,税和费如何进行合理划分与配合才能既有利于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又不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从理论上说,应比较两者的成本与效益,哪种方法效益最大,就选择哪种。但在财政实践中,税费的选择更多地取决于各种现实原因。我国目前的收费方式有以下特征:首先,收费数量庞大,我国的各种收费从资金的角度可划分为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费,其中预算外收费约占收费总量的90%。大量的收费并未反映在预算中,收费项目繁多,规范性低。其次,政府收费管理混乱。随着经济改革和政府职能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日益加大,其支出也随之大增加,而其筹资手段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各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工程支出的需要,不得不采取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同时,政府各个部门和机构,利用手中的职权,往往取代政府本身,自行发布收费指令,收费规模失控,并且将收费当作创收手段,导致政府收费规模日益扩大。国民收入分配渠道混乱,增加各经济部门的负担,干扰了其正常经营和发展;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剧了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用猛增的势头,也给贪污和腐败提供了条件。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收费的现状,应提高财政收入来源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规范税费管理。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入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的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按照规范化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分别归入“管理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这样才有可能控制费的增长,规范国家收入分配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