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方式

三、国际结算的方式

国际结算的方式一般分为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一)汇付

汇付是进口方将货款通过银行途径将货款交给出口方,它是顺汇法,又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Te1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指进口方请本地银行用电讯手段通知出口方所在地银行付款给出口方。其收付程序如图11-1所示。

图11-1 电汇收付程序示意图

2.信汇(Mai1 Transfer ,M/T)

信汇是指进口方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请该行用信件委托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付款给出口方。信汇业务处理与电汇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银行以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 (Payment Order)作为结算工具,邮寄给汇入行,委托后者付款。信汇委托书不加密押,只需签字,汇入行核对签字无误,证实信汇的真实性后,予以付款。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由进口方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本票或支票等票据,并直接寄给出口方,出口方凭汇票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

票汇的程序如图11-2所示。

图11-2 票汇程序示意图

票汇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是汇票,因此,除有限制地转让和流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流通转让。这一点是信汇和电汇所不能做到的。

汇付主要用于预付货款、随单付现、货到付现、凭单付现、定金、佣金、费用等的支付。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方先行发货,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当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代理向进口方收取货款。托收是一种逆汇。

托收的程序如图11-3所示。

图11-3 托收的程序示意图

上图的说明:

(1)出口方按合同装运货物。

(2)出口方取得有关单据。

(3)出口方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有关货物的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4)托收行承接该托收业务,给予委托人回执。

(5)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成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

(6)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

(7)买方按照汇票内容付款赎单。如果交单条件是付款交单,则买方付清货款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付款交单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即期付款加单,买方见单即付,付款赎单。若是远期付款交单,买方应在远期汇票上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如果买方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欲先取得单据,可凭信托收据向代理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汇票到期再付清货款。如果交单条件是承兑交单,则买方在远期汇票上承兑,代收汇收回汇票,同时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8)进口方凭单据办理提货手续。

(9)发货。

(10)托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款已到。

(11)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三)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或者银行为自身的业务需要,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是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不管进口商破产或拒付,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它是一种银行信誉。开证行的资信是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条款虽然以买卖合同条款为依据,但一旦开立就彼此独立,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

(3)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银行只管单据表面合格,不管单据真伪,不管合同,更不管货物。

概括起来,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就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是“严格符合的原则”,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两个只凭”就是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管买卖合同约束;只凭有关单据办事,不问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

2.信用证的当事人和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上有六个:

(1)开证申请人(App1icant),一般为进口商。如果银行为自身业务开证就没有开证申请人而只有银行为开证行。

(2)开证行(Inssuing Bank),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行于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是委托契约性质。

(3)通知行(Advising Bank),一般为出口地银行,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方。

(5)议付行(Negociating Bank),是向受益人买单做押汇的银行,它对开证行有权请求其偿付,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6)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在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通知行或第三家银行。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不得追索。

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例,其流程如图11-4所示。

图11-4 不可撤销信用证流程示意图

3.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保证作用和融资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通过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从而可保证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对出口商来说,只要严格执行信用证条款,就可由银行信誉做保证,凭单据取得货款。

在融资方面,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付少量的押金甚至不付,仅凭信誉、付款赎单后即取得货权,他可用少量的资金做较大的买卖。对出口商来说,收到信用证后可向银行做打包贷款,用于装运前的费用,装运后向议付行做押汇取得贷款,还清贷款后净得利润,因此,也可用少量的资金做较大的买卖。

当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例如,出口商可能遇到开证行资信不好或者倒闭的风险;进口商可能遭到出口商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议付行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拒付的风险。因此,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仍应加强对国外银行和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在出口业务中保证安全及时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如期收到所购货物。

4.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1e L/C)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nrevocab1e L/C)。前者是指开证行在议付行议付以前,可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事先通知受益人,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后者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后一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有保障,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根据“UCP500”规定,凡信用证上未写明“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和光票信用证(C1ean L/C)。前者是指受益人出具的汇票须随附货运单据,后者汇票无须附货运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常用跟单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出口方有时要求进口方请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有时就是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经过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根据“UCP500”,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未经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Sight L/C)和远期信用证(Usance L/C)。前者是指开证银行见票或见单即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带列电报索偿条款,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以电汇方式将款项拨交议付行。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先予以承兑,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因此又称银行承兑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1e L/C)。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