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分类

三、税收分类

税收是特殊分配关系和分配活动的总称,它具有一个复杂的系统范畴。各国税制一般都由许多不同的具体税种构成,各类税种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类,既有助于分析、研究各类税种的特点、性质、作用和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又有助于分析税源的分布和税收负担的状况以及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相应的征收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一)以课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以课税对象为标准,一般可将各种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四大类。税收以课税对象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是国际上常用的分类方法,也是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的分类方法。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消费税等。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西方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税、资本收益税等也属所得税类。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如土地税、房产税、遗产和赠予税。而行为税则是以某种特定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印花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1)目前在我国,流转税类为第一大税类,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这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阶段是有关的。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其税收中所得税类所占比重越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所得税类在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

(2)流转税类的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大。这与增值的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大直接相关。

(3)在所得税中,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较少,与我国给予涉外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有关。

(二)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凡是税负不能转嫁或很难转嫁的税种为直接税,而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则为间接税。直接税的特点是在分配领域征税,征税对象是各种形式的收入或纯收益,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及财产税等。而间接税一般多在生产、流通环节征收,其税负可通过商品的销售买卖而转移到相关联的其他纳税人及消费者身上,这类税有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三)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与价格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各种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是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属于价内税;反之,凡是税金作为商品价格外附加的则属于价外税。与此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我国大部分商品税均为价内税,只是近来才开始适当增加价外税的比重。

(四)以计税标准为依据的分类

以计税标准为依据的分类,可将税收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体积、容量、面积和数量等计量单位为计征标准课征的各种税,属于从量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计征标准课征的税,属于从价税。从价税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且税负较为均衡、公正。所以绝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而我国的资源税、盐税等则采用计税从量的方法。

(五)以税收的权限归属为标准分类

以税收的权限归属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由一个国家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由一个国家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