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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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鉴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以及业务的开展,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在名称中擅自使用“银行”字样的,或非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在我国相应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刑法》中,都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教材李玫《银行法案例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