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业务

三、借款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除存款负债外,还通过各种其他负债方式借入资金。商业银行的借款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满足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二是可以扩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增加贷款和投资,从而获得更多收益。商业银行的借款业务主要有同业借款、中央银行借款和金融市场借款。

(一)银行同业借款

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短期或临时性资金的融通。一般均为短期,常常是今日借,明日还。同业拆借市场最早出现在美国。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同业拆借根据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同业拆借作为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期限短。同业拆借的交易期限较短,属临时性的资金融通。目前我国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一般为1天,7天,14天,21天,一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2)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

(3)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二)中央银行借款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执行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因此,商业银行必要时可向中央银行借款。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缓解本身资金周转的困境,而非用来获利。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已对客户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请示中央银行予以贴现、融入资金。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借入资金的主要途径,但商业银行并不过分依赖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再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直接借款。再贷款可以是信用贷款也可以是抵押贷款。再贷款比再贴现要简便、灵活一些。但一般来讲,中央银行对再贷款的控制比再贴现还要严,条件也更复杂。

(三)金融市场借款

商业银行组织资金的另一重要形式是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筹借资金。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入资金对商业银行有很多的好处。首先,债券不是存款,不需交纳准备金,因而发行债券得到的实际可用资金大于同等数额的存款。其次,债券把银行负债凭证标准化,适宜推销,能有效地提高银行的资金组织能力。最后,银行与债券购买人之间是债权债务的买卖关系,不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银行除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外,对债券购买人不承担任何别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承诺或发放贷款,也无需提供任何服务,如转账结算等。因而,银行对发行债券所得到的资金,可以充分自主地加以运用。

(四)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商业银行除了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取得借款外,还经常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以弥补自己资金的不足。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主要是通过固定利率的定期存单、欧洲美元存单和浮动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本票等形式进行,有时也通过发行债券方式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

(五)结算过程中的短期资金占用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除资本、存款、借款外,银行在为客户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过程中,可以占用一部分客户资金,作为自己的资金来源。银行在相互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也会产生资金的相互占用。随着资金清算调拨的电子化和自动化,资金清算的周期越来越短,银行由此相互占用的资金会减少,但这并不能排除商业银行占用资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