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

(一)财政补贴的性质与分类

一个大家庭,父母有四个子女,老大老二比较宽裕,平日里总给老人买米买面,逢年过节,还会送些孝敬钱。老三和老四却经济拮据,不仅无力赡养老人,而且连孩子上学也供不起。老人看在眼里,疼在心头,于是拿出部分私房钱,贴补老三和老四。父母这种舐犊之举,放大到政府来说,就是财政补贴。

按照财政学的分类,财政补贴属于转移性支出。它与社会保障的相同之处,都是国家拿出一部分税收,无偿转移给受益者,使受益者收入增加。但是,同样一笔钱,用于财政补贴还是用于社会保障,效果并不一样。我们知道,贫困者拿到政府的津贴,自然是要消费的,这就引起需求扩大,物价上涨。但人们的消费习惯不同,有的可能今朝有酒今朝醉,钱一到手很快就花得一干二净,有的却会细水长流,恨不能一分钱掰成两半用。正因如此,用于社会保障的转移支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是间接的,不确定的。而财政补贴则不然,它会直接对市场的相对价格发生作用,从而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因此,又被称为价格补贴,或者财政价格补贴。

以物价补贴为例,我国的财政补贴中,一半以上是物价补贴。当市场价格过低,农民增产不增收时,政府为保护农户利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实行的就是农产品物价补贴。实行补贴后,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上去了,供给持续增加,就能够保证十几亿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同理,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政策,对低收入者给予住房补贴,那么房价相对下降,需求增加,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便能够拉动经济更快增长。所以说,要么是价格变动引起补贴,要么是补贴引起价格变动。二者互生互动,关系密切。

除物价补贴外,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补贴、进出口补贴等,都是财政补贴的子项目。一些国有企业,若因天灾人祸或政策原因,使得利润低下,甚至亏本赔钱,按有关规定,可以获得企业亏损补贴。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其贷款利息提供补贴,就是财政贴息。税收补贴就是税收优惠,指国家为了政策需要,对某些企业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扶持,如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环保产业,都可以得到相应的税收补贴。为鼓励出口、挣取外汇,国家对出口企业或产品,实行出口补贴。国内企业要进口某项产品,而国内又有相应的替代品,为扶持民族工业发展,凡生产或使用替代品的企业,可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这就使相关的国有企业,比国外企业有了更多的价格优势。有人也将这种补贴,称作进口替代补贴。

财政补贴根据理论分析和管理的需要,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1)按补贴环节划分,可分为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消费环节补贴。

(2)按补贴对象划分,可分为企业补贴和居民补贴。

(3)从政府是否明确地安排支出来分,补贴可分为明补与暗补。

(4)从补贴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来看,可以分为对生产的补贴和对消费的补贴。

(5)按补贴是否与具体的购买活动相联系划分,可分为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

财政补贴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财政补贴具有以下特征:

(1)财政补贴具有鲜明的政策性。财政补贴是国家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的手段。

(2)财政补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财政补贴的对象具有可选择性和针对性,补贴的支付具有直接性。因而,它往往被世界各国视为短期经济稳定的良策。

(3)财政补贴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财政补贴作为政府的支出项目而言是长期的,但该项支出的规模和实际支出的具体用途则随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政策效力时,与之相应的财政补贴措施也应随之终止。

(二)财政补贴的作用

财政补贴在各国都是被当作一种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来使用的,它之所以能有这种作用,是因为它可以改变相对价格结构。

财政补贴可以改变需求结构。人们的需求客观上有一个结构,决定这个结构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们所需要的商品和劳务的种类;二是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说来,商品或劳务的价格越低,需求越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越高,需求越小。居民对消费品的需求以及企业对投入品的需求,莫不如此。既然价格的高低可以影响需求结构,那么,能够影响价格水平的财政补贴便有影响需求结构的作用。

财政补贴还可以改变供给结构。这一作用,是通过改变企业购进的产品价格(供给价格或销售价格加补贴),从而改变企业盈利水平发生的。总起来看,财政补贴既然有调整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的作用,政府当作调节经济运行的政策手段运用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财政补贴既为一种调节手段,就不应当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扮演主要角色,调节手段只是辅助性的。也就是说,如果国民经济的运行对财政补贴的依赖过大,以至于没有它,便很难有效地组织生产、流通和消费,那就说明,现行的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经难以实现社会的基本目标,对之进行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换言之,财政补贴规模急剧增大和补贴范围急剧扩展的现象,反映出的本质是经济体制存在着问题,因而,扭转财政补贴过多局面的根本出路在于变革经济体制。

(三)中国的财政补贴

我国的财政补贴,对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经济改革和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财政补贴规模大、范围广、渠道多、管理乱,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严重束缚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并且越来越成为经济改革的拖累。因此,治理整顿、改革财政补贴制度已势在必行。

如今令各界担忧的巨额财政补贴,大都是在改革后出现的,这一点应当没有什么疑问。那么,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呢?

首先需要确认,对传统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一点,可以从我国近18年来的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的事实得以证实。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新旧体制之间必然存在着摩擦,特别是表现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妨碍改革的社会阻力。为了克服或削弱这一阻力,运用财政补贴手段过渡性地协调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矛盾,可能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就此而论,财政补贴的增大可能是改革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初期不可避免的制度性现象。

如此看来,财政补贴规模过大的不合理现象,只不过是传统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反映,它固然出现于改革时期,但绝不是改革的产物,更非改革带来的弊端,而只是被改革揭露出来并加以公开化的旧体制的弊端之一。循着这一思路,解决补贴过大问题的方略自然也不难找到,那就是继续深化改革。目前的财政补贴既然大多是为了便利推行其他改革措施而对应产生的,那么,随着其他改革措施的落实,随着新体制的基本模式的建立,取消这些补贴也就有了基本的制度条件。

概括地说,压缩财政补贴的措施无非是“归并”和“取消”两条。归并的意思,是将某些财政补贴并入其他分配范畴中去。例如,目前提供给居民的相当于普调工资的那些粮、油、副食补贴,大部分都可明确地归入职工工资中去。其中的另一部分以及企业补贴的一部分则可以转变为社会福利支出,专门用于向暂时失业的人口和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提供财政资助。取消的意思是很明白的,目前的相当一部分财政补贴都应属此列,条件是应有其他改革措施的配合。例如,企业亏损补贴。如果企业破产制度得到实施,那么政府除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的计划亏损继续提供补贴外,大部分企业亏损补贴都可取消,其中的一部分将转化为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支出。

上述政策思路是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基础的,即财政补贴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因而治理补贴之道存在于体制的深化改革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对体制制度不作深化改革,就补贴去压补贴是绝难成功的;如果勉强去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不一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