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法律对规定的招标方式的要求

2.1.3 法律对规定的招标方式的要求

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7月14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一次牵头,与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颁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还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