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6 评标案例分析
9.3.6.1 评审中发表倾向性见解受警告
1.案例背景 2012年12月15日,××市地铁公司(招标人)在××市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工程评标会。××市地铁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地铁×号线调度、传输、信号和电话系统及其安装项目。这是一个招标金额过亿的大工程,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厂商和合资公司参加投标。××市地铁公司对此次招标非常重视,派出了纪检、监察的同志出席评标会。按相关规定,此次评标在政府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公开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业主(招标人)提供2名专家,一共7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评标程序,在评标之前,业主(在本案中同时也是评标专家之一)介绍此次招标的范围、细节和采购需求。业主在介绍时,不是客观地介绍工程情况和技术问题,而是有意无意地发表倾向性、诱导性的介绍,如×号线地铁工程要求高,希望采用合资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然后话锋一转,说××公司的产品质量好,还用到了某国的军用产品上。业主见其他几个专家似乎没有领会意图,竟然赤裸裸地表示,××市地铁公司前几条地铁线的传输、调度等工程就是××公司做的,为了和以前的设备兼容,减少维修、维护工作量,希望此次招标也能采用××公司的产品。见业主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某专家腾地站了起来,发出严厉警告,表示要退出评标委员会。另外一位专家则表示,如果再这么介绍下去,就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业主被弄得面红耳赤,非常尴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赶快起来打圆场,纪检、监察的同志也提醒业主不要再按这个思路进行介绍了。这时,评标才得以继续进行。
透过此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业主(招标人)应如何对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介绍?二是在评标实践中,如何防止业主“绑架”、诱导专家的评审?
2.案例分析
(1)业主介绍情况必须客观。我国的评标法律和各地评标细则都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评标时发表对评标结果有诱导性、倾向性和提示性的见解。在本案例中,7名专家,业主占了2名,如果再发表一点暗示和提示,则评标的公正性根本无从谈起。笔者认为,业主发表倾向性、暗示性的介绍,一种情况是无心之过,不懂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言时言不由衷,不自觉地发表了不符合规定的不当言论;另一种情况是业主私下和某些投标人有接触,受到了某些不正当的影响。在评标实践中,为防止个别业主“绑架”、诱导专家的独立客观评审,对评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是比较好的办法。笔者曾经评审过一个示范标,除睡觉和上厕所外,评审、吃饭过程中的言论都全程录音和录像,这就杜绝了不当言论。目前,有些地方甚至把评审进行现场直播,允许投标人观看,不过,由于阻力大,没有得到推广。但至少应给予投标人尤其是未中标的投标人有翻看评审过程录音和录像的权利,这样评标过程就会公正得多。
(2)习惯性操作应予以反思。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某些招标人盲目追求国外产品,排斥国内投标人和国产货物。他们总认为评审专家不能理解业主的需求,需要“引导”专家思考和评审。笔者曾评审过一些物业公司的项目,业主在介绍情况时,总是提出对现在合作的物管公司如何熟悉,和他们的关系如何好,如果换了一个新的物管公司,则需要重新习惯和磨合。实际上这就是发表了倾向性的见解,会影响评审专家的客观评审。本案例中,业主认为××公司的产品好,且以前用的就是该公司产品,为了兼容和维修方便,提出要采用和以前一样的系统。看似理由很充分,但既然是公开招标,就要按法律、按程序、按规定进行认真评审。任何规避、利用制度漏洞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在本案例中,业主专家如果没有被潜规则,那么他的发言说明他是不称职的评审专家;如果业主私下和投标人接触,接受了投标人的贿赂和馈赠,则已经违法了。
9.3.6.2 评标专家不专业险些出事
1.案例背景 2012年8月,××市仓库改造工程在该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该项目总造价约1000万元,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共10家。2012年8月3日,在该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共有7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问题,即其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30天,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60天,两者不同。评标委员会中有几位专家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评标专家以此为由,要将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定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该市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虽然刚来该市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不久,但是刚刚接受过见证人员(即工作人员)上岗的培训,而该情况正好与见证人员考试试题中一个案例的情况相同,于是见证人当即向评标委员会解释了投标有效期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的概念,专家在听完见证人员解释后仍有质疑,并声称自己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都是按废标处理的。见证人员在无法说服评标专家的情况下,只好把考试试题及答案拿给评标专家看,专家仔细阅读后才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最后判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2.案例分析 稍有法律知识和评标经验的专家都知道,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是指法人的被授权人代表参加项目投标的有效期,只要在该时限内被授权人向招标人递交了授权法人的投标文件并出席了开标会,该授权委托即未失效,而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该时限必须响应招标文件规定。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其时限不同是正常的。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些评标专家由于其专业限制或是其对招标投标法律以及其中的一些概念理解是有限的或者是有偏差的,从而可能导致评标过程中一些误判的情况出现。作为一名交易中心的见证人员,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地进行是正常的工作,也是他们的责任。他们指出专家的过失,并没有干涉专家独立评审。
通过此案例可知,评标专家应不断学习,应该非常熟悉招标投标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清晰掌握每个概念的涵义,以便在评标过程中能客观、公正、正确地评审,从而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否则,评委的误判甚至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改变评标结果,这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而且也会影响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这个案例也说明,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举办一些类似的业务培训,对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大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