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法律法规对不招标情形的规定

2.5.1 法律法规对不招标情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很强,既坚持了原则性,又兼顾了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