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
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所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并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10.3.4.1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地位高低,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和约束。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都是公开的过程,双方已知晓法律的条款,这是公平的基础。
10.3.4.2 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任何机关、个人、组织都不能非法干预、阻碍或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或放弃签订合同。当然,如果中标人故意不签订合同,那么招标人可以按顺序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并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可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将中标人纳入不守诚信的黑名单。
10.3.4.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同等的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大致相当,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应大致相当。例如,某些建筑工程合同规定,提前一天完工,奖励多少钱,相反,工程滞后一天,则要罚多少钱,这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10.3.4.4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得隐瞒或欺诈对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欺诈行为和不守信用行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