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2  项目验收与结算

10.6.2 项目验收与结算

10.6.2.1 项目验收

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中标人应提出项目验收,招标人应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使用单位对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定建筑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质量要求。对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在验收结束后,各方代表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抽样检验方案,对标准中强制性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工程质量应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但在投标时往往会出现投标企业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或“××奖”,或招标人也要求其招标工程的质量为“优良”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讨论和协商,应先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然后看是否参照比国家标准高的企业标准,如果同意达到中标人企业标准合格率百分之几作为“优良”评定标准,或参照原国家标准的“优良”评定标准,则合同中就应加以约定和明确说明。

在实践中,大量事实说明,对中标人在投标时承诺的达到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以及各省的奖项,如北京的“长城杯”、上海的“白玉兰杯”、山东的“泰山杯”等,或达到“省优”“样板工程”等承诺,招标人不能太当回事,也不能将其作为评标加分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后奖项能评上更好,可以证明投标人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协调能力比较强,但是万一评不上也不至于太失望,当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要向招标人递交有关合同管理的报表和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报告、手册、文件归档保管和移交给招标人。

10.6.2.2 项目结算

在项目竣工后,就可以进一步进行工程结算了。结算时,双方当事人应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外,一般可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在实践中,一般建筑工程的结算价格与合同价格有一定出入,特别是单价包干的建筑工程,几乎毫无例外地会增加结算价格。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文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当自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价与概算、预算价(或最高限价)、中标价在项目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和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以方便群众监督,减少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