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投标文件提交的规定
2025年09月27日
8.3.1 投标文件提交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若发生地点方面的误送,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则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15日(具体见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并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且在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在实践操作中,也有一些业主苦心设计来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工作要求,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无法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投标人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