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法律规定与操作实务
根据契约的自由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对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若投标人想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