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邀请招标的范围

2.3.3 邀请招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所谓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一般是指有保密要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那么具体情况还是要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或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所谓具有特殊性,是指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投标人处进行招标。这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的货物、设备招标或者服务由于技术复杂或专门性质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投标人处获得的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主要是指招标的货物、设备或者服务的价值较低,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项目的价值不成比例,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适用条件,其一为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其二为公开招标的经济效益和成本支出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