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无效的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