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 投诉受理机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3)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4)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予以驳回的,依法对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