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开标操作实务
2025年09月27日
9.2.2 开标操作实务
(1)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进行开标。按照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实践中开标日期一般与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也有的地方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或在任何截止日期延长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
(2)开标应采取公开形式,即应该允许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投标人代表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则应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应做好开标记录。开标前,投标方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该投标方自动退出投标。规定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及没有开封和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文件均不应予以考虑。
(4)开标时,先由投标方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唱标。
(5)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打印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给各投标人签名确认。开标记录表见表9-1。
表9-1 开标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