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监管者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以及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