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6  投诉人中途不投诉时的处理方法

11.3.6 投诉人中途不投诉时的处理方法

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投诉渠道更加广泛,投诉成本逐渐降低,使招标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标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