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原则

3.1.3 建筑工程招标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建筑工程招标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3.1.3.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招标活动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在招标过程中要将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按相关规定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招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要的就是将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现阶段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如果要进行资格预审,则要求将资格预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资格预审条件载明于公告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公开招标公告所要求告之的内容在邀请书中予以载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要能让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2.招标投标条件公开 招标人必须将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准备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招标组织机构、设计及监理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便潜在的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和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程序公开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投标程序和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注清楚,以便投标人准时参加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监督。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相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4.评标办法和标准公开 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不得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其他任何标准和办法作为评标依据。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结果公开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文第六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1.3.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和正式投标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采用统一的资格审查条件和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来进行评审。对于招标人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招标条件、程序要求办事,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正式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项目特点和需要不相符或过高的要求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答疑和现场踏勘答疑或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有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议并对会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证。

对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组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1.3.3 公正原则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倾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等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评标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在评标时修改、补充。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到的投标书及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都应拒收。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3.1.3.4 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来争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者或者社会利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安排准确并及时通知投标人,不得暗箱操作,应将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应按事先明确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搞“阴阳合同”,应实事求是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提出的疑问。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后应按投标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方法组织机构人员到位,组织机械设备、劳动力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达到招标文件或投标承诺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2005年8月,原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对建筑市场各主体在执行法定程序、招标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并要求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