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规定

4.1.2 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践中,各地、各单位总结出了其他的评标方法。由于习惯性的说法,有时一般并不严格区分评标办法与评标方法的区别。本章中所说的评标方法仅指评标办法中评标方式的选择,但其含义是非常广泛的。

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每个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都有其特定的评标方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两种评标方法外,还有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评标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前,各部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颁布了各领域的评标方法。各部委颁发的各种评标方法见表4-1。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施行的各种评标方法(下文介绍的摇号法除外),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法”和“最低价法”两种评标方法的变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实践中,各部委施行的评标方法有统一的趋势,即建设类设备与货物招标、勘察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居多,施工类招标采用最低价法居多。

4-1 各部委发布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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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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