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  招标人和监管机构对投诉的处理方法

11.3.3 招标人和监管机构对投诉的处理方法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期限或异议期限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投诉未能提供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使得受理投诉的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增加了投诉处理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