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招标师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招标师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013年3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人社部发〔2013〕19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出台了新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