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 定标的法律规定
2025年09月27日
9.4.2 定标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定标后,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