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2.3.3.1 基本条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6)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7)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8)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2.3.3.2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3)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4)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5)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12.3.3.3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3)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4)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5)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12.3.3.4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3)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