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  开标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9.2.4 开标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某项工程招标工作正在进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中午12点整。有6个投标人出席,共递交37份投标文件,其中有一个出席者同时代表两个投标人。招标人通知此投标人代表,他只能投1份投标文件而应撤回1份投标文件。另一名投标人晚到了10min送达投标文件,原因是门口警卫搞错了人,把他阻拦了。随后警卫向他表示了歉意,并出面证实了他迟到的原因,但招标人拒绝接收他送达的投标文件。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同一投标人只能单独或作为合伙人投1份投标文件,不可以委托别人代他递交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在开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代表签名核对,而投标人代表是需要法人授权的。所以第一种情况,招标人不允许该投标人投2份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对的。

第二种情况,在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已过的情况下,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拒绝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开标时间已到,部分投标文件的内容可能已宣读,迟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就有可能做有利于自己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所以第二种情况招标人的做法也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