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本章案例分析
如此规避招标为哪般?
1.案例背景 2013年,中部某省N县拟利用财政资金建设一批中小学,以达到该县实现省教育厅“教育强县”的验收目标。N县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教育强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该县的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为建设单位(业主)。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特事特办,联合教育局、财政局等下达了各乡镇的建设目标。
某乡镇的合格学校建设项目是该“教育强县”的建设内容之一。该中学属于新建项目,投资800多万元。建设内容由1栋200万多元的主体教学楼、1栋130多万元的教师公寓、2栋100万的学生宿舍、1栋80多万元的食堂、1个48万多元的操场、3栋20多万元的厕所、1条20多万元的围墙、1座20多万元的牌坊、1座15万元的电动门等组成。该建设项目开始后,建设单位对主体教学楼、教师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进行了公开招标,但对厕所、围墙、牌坊、电动门等建设内容没有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给乡党委书记的亲戚或学校附近的村民。
2.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规避招标的行为。该县规定,单项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要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以单座主体教学楼、教师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的合同估算价超过了50万元为由,进行了公开招标,而对单个厕所、围墙、牌坊、电动门等的合同估算价没有超过50万元为由进行规避招标。实际上,单项建筑工程的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不是指一座楼、一个厕所的合同估算价是否超过50万元,而是指本次招标项目(或标段、子包)的建设总额是否超过50万。建设单位这是在狡辩,因为按该建设单位的说法,一栋楼还可以继续分解为一面墙甚至一块砖,是否该块砖没有超过50万就不要招标了呢?再大的项目都可以肢解为细微的项目,按这种说法所有的项目最终都不需要招标了。
在本案例中,单个建设内容的合同估算价没有超过50万元的厕所、围墙、牌坊、电动门等,既可以跟主体建设工程捆绑招标,也可以单独组成一个子包招标,该子包的合同估算价已远远超过50万元了。事情发生后,当地的工程交易中心主任进行了坚决的纠正,有力地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尊严。
规避招标还是肢解招标?
1.案例背景 2012年,中部某省C县拟利用财政资金在城市郊区建设一个公园,总投资600多万元,分两期建设。其中,材料费用450多万元,工程施工费用150万元。2012年,当地财政部门下达60多万元投资,主要是针对工程三通一平和拆迁部分。由于60万元低于该省招标投标办规定的100万元投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因此该单位通过内部议标的形式,将工程以60万元发包给当地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该县住建局和监察局(和纪委合署办公)认为该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并违反该县规定的50万元的建筑项目应公开招标的要求,属于规避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认定此属于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同时书面通知暂时中止该建设单位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2013年3月,在该县主要领导的过问下,认为城市郊区公园是民生工程,必须尽快推进。该县财政局把欠拨的工程款下达给该建设单位,该建设单位进行第二次招标。其中石材30多万,灯具照明100多万,苗木绿化40多万,木料、塑胶健身器材100多万元,管材、线缆等40多万元,喷水池60多万元,道路80多万元。该建设单位这次心有余悸,害怕再被查处,把所有的工程和材料一起招标,资质和要求又严,结果在中部小县城这样的地方,因为达到要求的投标人不多,该工程又流标了,延误了工期,受到该县主要领导的批评。那么,请分析能否将材料与施工分开招标?如果分开招标,算不算肢解工程?
2.案例分析 该建设单位第一次60多万元的工程三通一平和拆迁部分没有公开招标。国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200万元的施工项目应公开招标,而该省规定100万元应公开招标,该县规定50万元应公开招标。这都是根据本省、本县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项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单项建设内容(施工)招标规模的规定,这是为避免建设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举措。那么是执行国家的、省的,还是执行该县的规定呢?国家给出的200万元是一般规定,一些省份有自己的实施细则,例如该中部省份,给出的是100万元。这是国家授权给该省颁布自己的实施细则的权力,这是允许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一般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而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强制招标的范围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所以C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实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那么,对该县建设单位的第一次招标处罚是有点冤枉。不过,建设单位可以提请上级部门行政复议,修改该县对公开招标规模的确定。但该单位通过内部议标的形式,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当地住建局和监察局进行处罚,纠正了不正之风,也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第二次招标,道路、绿化、喷水池、照明灯并不是一个专业,也不一定是一个施工单位可以承包的,分别发包并不违法,而如果一定要打包招标,则应允许联合体来投标,因为没有综合资质的投标人是没有能力和资质可以完成几个专业的建设和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