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3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8.6.3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也进行了总结。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