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招标投标服务场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我国有加速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如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在功能定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