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2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8.6.2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结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中标的实践,在实施细则中也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