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1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12.5.1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但对于招标投标的代理机构,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