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行业主管部门
2025年09月27日
11.1.1 行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规定为发展改革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当然,以前由财政部门、建设部门统管的各种评标专家库或出台的各种评标细则等,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变的,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