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的变更
2025年09月27日
2.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的变更
公开招标因竞争充分、程序严谨且规范而被业内专家广为推崇。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方式一旦确定就不应该更改。但是,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开招标失败,不能满足招标人的愿望,就需要变更招标方式。在目前的操作实践中,各地关于招标方式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就严格规定,只有在公开招标失败两次以后,才能改变招标方式(由公开招标改为其他方式);如果要招标进口货物或设备,则需要严格的调研材料和部门审批。国家各部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鼓励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产品,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和货物,在制度上对招标方式的变更进行了一些尝试,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对于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审查采购过程,投标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