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综合评分法的优缺点
4.6.2.1 优点
采用综合评分法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工作量也不大。
4.6.2.2 缺点
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商务、价格的权重比较难于制定,特别是难于详细制定评分标准使之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另外也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有时候很难招标到“价廉物美”或“物有所值”的投标人,所以比较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客观度不够,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如果各项评分标准非常客观且公开,则有些投标人自己认为实力不够而放弃投标,则招标任务难以完成。另外,这种招标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