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6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

11.4.6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将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