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读物的价值

三、有声读物的价值

(一)有声读物的教育价值

除为视障人群提供平等学习机会外,有声读物对普通读者也有重要意义。与传统阅读相比,有声阅读具有省时、高效、易接收、受众广等独特优点,这意味着其很大程度上可摆脱时间、地点等传统限制,帮助读者在任何有效范围内阅读,极大改善学习的舒适感和自由度。因此,有声读物具有伴随性特点,这正好契合了人脑的多任务处理机制,在双眼被占用之时,有声读者也能够一边听书,一边完成手中的工作学习。此外,听书的便捷还使碎片阅读成为可能,对于那些动辄千页的大部头巨著,断点续听能够降低学习成本,吸引更广泛的人群参与进来,实现化整为零的知识积累。有声阅读对语言的标准化、规范化更是意义重大。无论作文、作曲,还是作画,亦无论学弈、习琴,还是练剑,模仿是一切学习的开始。在模仿过程中总结分析、领悟经验,进而形成自己独有的认知体系,是学习的必由之路,也是创作的必要前提。

有声读物是以声音为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这对语言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以播音主持为例,专业学生可通过有声学习潜移默化地提高专业素养,借助有声读物学习正确的发音断句、轻重拿捏。情同此理,一些外语、普通话学习者,甚至儿童早期的语言教育,都可通过有声阅读来刺激语言中枢,增强学习者的表达能力。早在数字传媒时代之前,有声阅读就在语感培养、语言教育等方面展现其突出优势,而借助于数字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有声阅读作为一种全新学习模式将展现出更有意义的教育价值。

(二)有声读物的经济价值

激励理论认为,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以达到鼓励创作和作品传播的目的。

而文本有声化,作为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作品使用方式,正是对创作者的重要激励,这将开辟一个不同以往的“有声化权”授权市场,为作者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尽管非法有声读物可能会侵损文字作品的潜在市场,但随着政策的规范引导和法律的逐渐完善,有声读物的产业发展必将走向一个愈加重视著作权的规范模式。与视频网站发展历程相似,从网站购买著作权到用户生成、内容自制,著作权将成为决定音频类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数字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传播资源的开放,当内容从稀缺变为丰富,网络用户早已习惯了信息自取和免费共享,几近零成本的信息获取使人们很难再有付费意愿,而下载盗版更仿佛理所当然一般。但知识过载也将走向另一个极端,资讯泛滥反过来也让用户难以搜寻到真正满意的有关资源,当注意力经济日益得到重视,通过付费手段快捷地获取优质资源逐渐为人接受。有声读物市场的迅猛发展,正得益于这样一种为知识付费的意愿转变,在知识付费浪潮中,有声读物将内容本身的价值前置,成为内容变现的重要部分。

(三)有声读物的文化价值

人类通过叙事来传递自己对外部的感知,而故事的讲述方式又受到感知媒介与途径的影响。可见和可闻有着截然不同的存在模式,可见之物在时间中持续存在,而可闻之声却在岁月中消弭。视觉关注那些永续的存在,而听觉却关注那些转瞬即逝的事物。

值得庆幸的是,有声阅读的兴起,既显示出人们渴望知识、重“听”经典的当下需求,更可视为对古往今来人们对“声音依赖”的一种传统回归。越来越多现代读者面对社交媒体感到无所适从,转而选择有声经典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传统文化不是故纸堆,反而在岁月的淘洗下愈生光芒,而有声读物正是新时代传播、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路径。

许多以文本形式呈现的文化典籍可能平淡无奇,而一经声音演绎的二次创造,便被赋予了独具特色的表达效果与感染力,有声创作不是单纯的朗诵,其同时蕴含了播讲者本身的阅历感悟和学识素养,以其声情加深作者与听众的情感交流,实现更为深刻的文化传播。

我国有声读物虽无百年发展的产业经验,但也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听书文化。有学者指出,中西文化在听书传统上的不同,可概括为圣经传统和评书传统的差异。[7]

我国听书习惯则源自对说书艺术的弘扬传承,强调的是生动传神和雅俗共赏,由此产生的有声文化便显得不羁和随性。评书是通俗文学,小说则是被雅化了的俗文学,在传统文化演进中,“雅”与“俗”相互交织、彼此渗透,一些通俗演义本是历代文人在评书基础上加工而成,而这些小说付梓之后,又反过来影响说书艺术的发展。作为一种最早溯及周朝的艺术形式,评书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无论稗官野史还是乐府春秋,亦不论才子佳人还是王侯将相,都是经过说书人之口才得以在底层百姓间传播,评书艺术与文化传承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而在文化传承之外,评书艺术本身也是我国特有的文化符号。一方醒木、一柄折扇,方寸间道尽九流百态、华夏春秋,便是我国所独有的听书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