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版权保护

三、加强版权保护

(一)加强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版权保护是为了保障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保障作者们的合法权益,在线有声读物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版权的保护,这一措施也必须反映于各大平台的整合营销过程之中。喜马拉雅FM等在线音频平台上内容分为PGC、UGC和PUGC三种,来源丰富,有的来自专业的内容生产方。比如央广之声、奥飞动漫王国或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等专业的内容生产企业,这部分来源的内容质量比较高,在平台上架后能吸引大量听众;有的来自对有声读物制作有兴趣的普通用户,这一部分用户生产的内容往往并不专业,质量有高有低;有的则来自明星、名人或者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团队制作而成,内容质量接近PGC内容,质量较有保障。然而事物总有它的双面性,有声读物市场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各种版权问题。移动互联网时代各大有声读物平台对听众的争夺必将伴随着对有声读物版权的争夺。各大在线音频平台必须积极主动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版权保护条例,以免发生侵权事件。

在有声平台上内容运营过程中,为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平台可以建立“版权资源库”,对平台上的所有节目进行版权记录,并定期排查。有版权的节目好好维护,在平台推送;针对用户上传的有版权问题的节目应尽快联系主播,询问详情,确定构成侵权的直接做“下线”处理;用户自己上传的原创有声读物,具有较高的内容质量的,平台可采取记录在“版权资源库”中,为下一步购买版权做准备。针对UGC用户,平台应当以条约约束,以防止版权问题发生,并且应当通过或人工或平台条款的方式提醒主播作品的再创作应该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但凡主播创作的节目内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平台方必须明确责任并采取下线节目、扣除信誉积分等惩罚措施。平台方、主播方和听众都应该主动遵守《著作权法》等版权保护法,在日常活动中不侵犯他人权益,当然,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问题时,也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儿童有声读物制作过程的不同,其独创性不同,版权类型也相应的呈现些许区别,儿童有声读物的版权类型应根据其独创性在法律上加以区分。那些使用语音朗读软件朗读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因此著作权并不予以保护,只能依据相关政策保护原有文字作品的相关权利;那些对儿童文学作品做不加修饰的朗读的儿童有声作品,因其独创性不高,不足以构成独创性作品,可认定为录音作品加以保护;而那些由专业或非专业人员专门进行表演性朗读,并加入了背景音乐等音效,精心制作而成的录音可识别为演绎作品,并根据演绎作品相关条例加以保护。这些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若侵权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款比如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因此,在线音频平台在运营儿童有声读物的过程中,获得版权许可是儿童有声读物能够良好运营的关键,各大平台都必须重视版权问题,卷入侵权事件不仅不利于平台的运营也不利于良好品牌形象的树立。

(二)加强版权保护的策略

1.培养听众付费意识

整合营销过程中必须重视用户的付费意识的培养,用户是运营模式的关键一环,但若平台仅是维护住了用户,而这些用户更倾向于选择免费产品,那么这些有声读物的发展无疑是作用不大的,因此各大平台必须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用户的付费意识。移动互联网时代,付费意识的培养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从互联网的诞生到现在,人们已经习惯了依靠互联网获得免费的音乐、电子书、电影、电视剧等资源,突如其来的付费模式,必将使其不习惯,因此要培养用户的知识付费意识这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

一方面,政府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知识付费”的概念,以“知识付费节”等活动扩大知识付费影响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渐习惯知识付费的存在。

另一方面,知识付费的基础是“知识”,是值得人们信赖的专业的有价值的内容,各大音频平台在有声读物的引进或生产过程中应该精准研究受众的需求,创造出能够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高质量的有声读物,如此听众才会愿意心甘情愿地为知识付费。

2.提高有声读物知名度

营销活动是运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内容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用户是否能获得内容如何获得内容,根据“整合营销理论”为促进在线儿童有声读物的健康良好发展,必须打开有声读物的知名度。关于有声读物的推广,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推广模式,国内在宣传推广有声读物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宣传方式,从政府层面重视对有声读物的宣传。例如,参照“世界读书日”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建立“有声阅读日”;由广电总局或者有影响力的出版社按照有声读物类别推出“每年有声读物榜单”;设立专门的有含金量的奖项,鼓励人们创作出高质量的有声读物等等措施提高有声读物的知名度,尤其是儿童有声读物领域,迫切需要开拓市场,让人们了解到儿童有声读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