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提出“校企协同开展专业建设”
2025年08月10日
3.1.4 提出“校企协同开展专业建设”
2018年2月12日,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要求,校企双方以协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开展合作,在具体的合作形式中,要求职业院校与行业或企业能协同人才培育、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该办法的第一条就要求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互融合,即职业院校须根据行业或企业的就业需求协同设置与调整专业、制定专业标准、架构课程体系、研制教学标准、编写教材等;在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现校企专家的互兼互聘,为学生实训实习、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有力支持。
在具体实施中,要将校企合作水平作为评估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尤其需要凸显行业或企业在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招生人数确定、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课程体系架构、专业师资配备、专业项目支持、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参与程度;鼓励设置有就业市场与前景的新专业;鼓励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开展学徒制培养模式,设立学徒岗位,校企联合招生,共同致力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采用工学交替方式推进专业人才的培育;具备职业院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行业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高技术技能员工,经职业院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