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 行业协会在两个子系统的融合互动中作用发挥不尽理想

8.2.5 行业协会在两个子系统的融合互动中作用发挥不尽理想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院校之间,为其提供沟通、咨询、服务、监督、公正、协调的社会性中介组织。作为一种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并不在政府管理机构阵列,而是协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院校、企业与院校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专业—产业的交互融合,新疆已成立了多种形式的中介组织,如职教联盟、产教集团、产教联盟等。但是在当下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各州市的高职专业建设与产业融合中,这些中介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尚未完全发挥,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很难找到产教联盟等中介组织在产教融合中明确的法律地位。虽然《职业教育法》与产教联盟有些关联,但它的实际操作性比较差,无法作为中介组织协调多主体间活动的有力依据。此外,部分地区至今尚未成立类似职教集团的中介组织,或者虽已组建这类中介组织,但其职责不明、功能不全,尤其是在制定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中的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或者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而使落实相关协调任务困难重重,亟待明确职教联盟、产教集团等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与主要职责。

其次,现有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在职业教育发展尤其是专业建设中,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被寄予厚望。时至今日,教育领域已经成立了将近60个职业教育行业指导管理协会,并辅之以相应的中介机构政策,但是目前其桥梁、纽带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原因就在于对行业机构本身的功能与作用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类似产教联盟、职教集团、行指委等中介机构的权限不够明晰,支持和鼓励这些机构协调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政策不够具体,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新疆地区虽然建立了职教联盟、职教集团、产教联盟等中介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更多的是从职业教育的视角去审视高职专业建设,并未从行业、企业的视角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进行精准分析,对行业或企业参与专业建设的诉求、利益、权利、职责等的分析还不够清晰。基于此,后续的产教联盟等中介组织还需要多立足行业或企业的视角开展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

再次,职教集团、产教联盟等中介机构的功能设计不够合理,机制不够灵活,内部共生性不强。目前,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各州市的产教联盟等中介机构虽然致力于辖区内职业院校之间的利益共享,如院校间的合作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等,然而,考察现有的产教联盟等中介机构的运作发现,其协调的层面更多聚焦于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未发挥其基于校企互需的人才规模、结构、质量的协同作用,即真正涉及多元主体间利益共享的体制机制尚未发挥作用。

最后,核心区成立的产教联盟、职教集团等中介机构大多是基于平等自愿、互惠双赢组建的,一般由牵头院校和参与院校订立章程并签订协议,组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办学联合体。然而,这种机构的组织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机构内成员间并非隶属关系,不能进行上下级管理,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也并非无法割舍,很难实现机构内部成员的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另外,由于缺乏规范而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机构成员间的合作形式往往较为松散,且这些产教联盟多由国示范、国骨干高职院校牵头组建,这些院校在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实力与社会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好水平,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而那些非国示范、国骨干的高职院校在集团中的影响力则较弱,要实现其利益诉求还存在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