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建立行业、企业、院校协同治理机制

10.2.4 建立行业、企业、院校协同治理机制

(1)建立行业、企业、高职院校协同治理机构

首先,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一方面须扩大高职院校二级学院在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教学管理活动中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依托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要求,调动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高职专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

其次,建立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合作机制,在参与主体中,至少50%的成员来自企业、行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并进一步明确在高职院校治理,尤其是专业建设过程中,行业或企业、社会组织等的职权和职责。比如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来协调高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等工作,并着力解决两个子系统交互进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承担校企协同开展课程体系架构、教材编写与建设、实验实训项目设计、教学组织与方法的创新等;设立订单和就业委员会,主要承担专业人才的订单培育计划、企业顶岗实践、毕业生实习、就业推荐与选聘等工作;而社会服务委员会则主要承担校企协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学员培训等任务,进而提升两个子系统的交互融合水平,实现高职专业人才对产业转型升级所需人才的精准供给。

(2)建立规模以上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发展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专业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主体作用。尤其是针对规模以上企业,若每年设置不低于5%比例的岗位给予合作的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专任教师来企业实践,针对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或教师实践实际所发生的合理成本支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其纳税额中给予扣除;同时,鼓励行业或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工程师、能工巧匠前往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验实训课程指导、毕业设计指导等,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依托企业参与高职专业建设机制的保障作用,促进行业或企业积极参与各项专业建设任务,真正实现专业与产业的交互融合,提升专业培育人才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适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