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2025年08月10日
3.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诞生于1963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提出,研究者将其定义为由具有相关利益的个体构成的群体,并成为支持企业生存的基础。这一概念较为宽泛,但仍能看到企业的生存不仅仅在于企业自身,也在于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即在考虑企业个体目标实现的同时,还要考虑与其相关的企业或群体目标的实现。
弗里曼在其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1984)中对利益相关者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定义,认为管理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平衡各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只有在预先知道获得激励和补偿的情况下才会展现出无尽的动力与活力。这一概念的界定为校企深度融合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8年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提出:高等教育不仅需要各国政府和高等院校的积极参与,也需要所有与之有关的人士的参与,即高等教育要与社会、政府、业界、学生等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
由此可知,利益相关者是任何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受到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Mitchell(1997)认为,一个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三个属性:合法性,即利益相关者被法律和道德上赋予索取权;紧迫性,即其主张或要求可立即引起组织决策者的关注;影响力,即具有影响组织的地位、能力和手段。某一组织、群体或项目之所以能获得长期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有效路径,关键就在于系统了解与之相关的利益群体的需求并进一步满足其需求。另外,良好的利益分享机制也是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专业—产业交互的动力和维系交互作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