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 与企业纠纷解决相关的法律

7.2.6 与企业纠纷解决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时,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称之为经济诉讼,其诉讼活动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遵循诚信原则。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遵循自愿原则,独立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包括:①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