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无道,决无久存之理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王朝,却像一颗巨大的流星定格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成为人们抬头即见和难以抹去的记忆,其吊诡之处就在于时不时便引发争议,宋朝就是其中之一。朱熹曾针对秦王朝是否采取分封制就可以缓解速亡命运的问题,提出:
但秦至无道,封建固不能待其久,而相安,而为郡县亦不旋踵而亡败。盖其利害得失之算初不系乎此耳。[8]
在朱熹看来正是由于“秦至无道”,所以说无论是分封制还是郡县制都摆脱不了其覆灭的命运。这是历史给暴秦的宣判,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他说:
正使采公卿之议,用淳于越之说,并建子弟以自藩屏,不过为陈、吴、刘、项鱼肉之资。虽有故国之助,亦岂能以自安哉?[9]
朱熹认为淳于越的建议尽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秦王朝残暴的事实无法改变,秦始皇的本性也不可能改变,那么历史也就不会改变。所以朱熹说即便是秦始皇听取了淳于越的意见,采取了分封制,其结果也只能是陈胜、吴广、刘邦、项羽等起义军餐桌上的美味佳肴而已。
“秦至无道,决无久存之理。”[10]作为理学家的朱熹对于秦二世而亡的内在原因看得很透,他认为核心就在于“至无道”三个字,正因为太过“无道”,所以才会得出“决无久存之理”的结论。
什么是道?古往今来没有标准答案,道是真理,道是追求,道是希望,道更是天人之间的基本规律。《易·系辞上》说:“一阴一阳之谓道。”道同时又是事理、法则。《礼记·中庸》称:“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朱熹注曰:“道者,日用事物当行之理。”并且认为:“一阴一阳,此是天地之理。”[11]朱熹所说的“天理”,就是“道”,就是社会发展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律[12]。朱熹认为凡事得有个度,切不可违背规律,超出“道”的范围去为所欲为。
秦王朝毫无顾忌地劳民,目无人性地残民,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的动荡和不安,秦既失道,何来之理。
“秦至无道”还在于其本身的残暴,秦素以强暴著称于世,秦在统一六国时杀人无数,仅白起一人就坑杀一百四十余万人。“秦至无道”更在于反人类的卑劣行径,以人殉为例,殉人就是用活人为死者陪葬,是人类社会最野蛮的制度之一。春秋时期人殉制度衰落,东方诸国如齐桓公、宋文公、晋景公、楚灵王等死后虽有殉人,但数量不多,对一般士大夫阶层来讲殉人则越来越少。唯有秦,在殉人方面较东方诸国最为野蛮残酷,而且十分顽固。
当东方诸侯国基本上不用殉人时,秦襄公(前777—前766年)却大张旗鼓地开始灭绝人性的人殉制度。考古发现甘肃礼县大堡山编号为M2、M3的秦公大墓及车马坑与中型贵族墓中都有殉人。报告称:
M2:墓室内设二层台。其中,东、北南三面二屋台上殉葬7人,均为直肢葬,都有葬具。西墓道长38.2、宽4.5~5.5米,总体亦呈斜坡状,但有8个沟槽状的台阶。在深1.25米的层面填土中埋葬12个殉人,均为屈肢葬,头向有的朝东,有的朝西。分为生殉和杀殉两种,前者作痛苦挣扎状,后者有的头部有洞,姿势规整。多为青少年。
M3:亦为中字形大墓。东西向,全长115米。墓道结构与M2相同。……北侧二层台上现存殉人1名,东、南铡的二台已被盗挠。……西墓道呈台阶状,长41.5、宽8.2米。填土中埋殉人7名。[13]
据参加发掘的礼县博物馆同志对我讲,墓中亦有站立的殉人,并且旁边还有殉狗陪葬。礼县大堡子山秦襄公墓地殉人的发现,推翻了《史记》关于秦武公“二十年(前678年),武公卒,葬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的说法[14],其殉人年代之早,修正了司马迁时期人们的认识,弥补了《史记》记载的不足。
另外,在同一时期的礼县圆顶山春秋早期的秦墓中也发现了1至7个数量不等的殉人,并且还有殉葬的御手[15]。还有,在陕西雍城秦景公一号大墓西墓道里也发现166名殉人[16]。延续到秦穆公去世时殉人竟然多达177人,包括当时的三良——奄息、仲行、鍼虎,秦人哀三良之悲,痛恨秦穆公之暴,特作《黄鸟》以示纪念。到秦景公竟然用188人殉葬,将这种野蛮制度的做法推向了极点,其数量之大、手段之残忍,在春秋之际当数第一,毋庸置疑秦人的残暴已经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今天,当人们称赞秦国的强大时,有多少人知道强大的背后却是举世无双的残忍。考察秦国的发展轨迹,从襄公到穆公其残暴之恶习是伴随着秦国的发展而逐渐升级的,至秦始皇达到了顶点。所以荀子说秦之盛“强于汤武,广大于舜禹,然而忧忧不可胜较也,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轧已也,此所谓力术也”[17]。在“轻罪重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秦的刑律特别残酷,往往以小过而重刑,甚至连正常的言论自由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如“以古论今者族”[18],使天下人“重足而立,拑口而不言”[19]。其施刑之酷,据林剑鸣先生的考证,大抵有耐、劓、宫、车、裂、黥、弃市、腰斩、戮、枭首、剖腹、烹、囊朴、绞、鬼薪、三族、九族等21种之多[20],真是骇人听闻。
《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等几十种酷刑。对此,裴骃注引刘向《新序》称“今卫(商)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斧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畜怨积仇比于丘山,所逃莫之隐,所归莫之客,身死车裂,来族无姓,其去霸王之佐亦远矣”[21]。在商鞅的眼里,“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22],这与儒家德主刑辅的观点截然相反,把广大民众推向法网密织而惶惶不可终日的深渊。
商鞅嗜法如命,酷刑为本,强调“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23]。并且有意识地将“刑”与“德”的概念混淆起来,称刑是德的根本,公然宣称“此吾以杀刑反之以德,而意合于暴也”[24]。认为杀戮、刑罚能够归于道德,进而推导出“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的荒谬理论[25]。对此,刘向总结说“及孝公死,国人怨商君,至于车裂之;其祸流渐至始皇,赤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削刻无恩之所至也”[26]。法先于德,以刑制刑,以暴治暴,专权、野蛮、残忍、杀戮是秦治国的主要思路,用专政手段压制,凭借暴力强服,说穿了就是“人治”的极端表现。但随着历史的前进、时间的推移,因其缺乏牢固的基础,最终结果是适得其反咎由自取,难免落得来去匆匆亡国灭种殃及祖宗的可悲下场。
贾谊在《过秦论》中指出:“废王道,立私权,焚文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赏罚不当,赋敛无度。……繁刑严诛,吏治深刻,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之苦之。”贾谊的议论以合理的成分居多,文章更是酣畅淋漓,不过多少有些黑秦扬汉的嫌疑,包括司马迁在内。例如,关于秦二世胡亥继位的问题,出土文献《北大简》的记载,使我们看见了与传统不同的说法。其《赵正书》曰:
赵正流涕而谓斯曰:“吾非疑子也。子,吾忠臣也,其议所立。”丞相臣斯、御史臣去疾昧死顿首言曰:“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王曰:“可。”王死而胡亥立,即杀其兄扶苏、中尉(蒙)恬。大赦罪人,而免隶臣高以为郎中令[27]。
赵正,即秦始皇嬴政。赢为姓,赵是氏,同根一家。但《史记》在记载此事时与《赵正书》完全不同。其《秦始皇本纪》曰:
高乃与公子胡亥、丞相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而更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胡亥为太子。更为书赐扶苏、蒙恬,数以罪,其赐死。……行从直道至咸阳,发丧。立太子胡亥袭位,为二世皇帝。
《赵正书》记载胡亥是名正言顺地继位,而司马迁的记载却是篡位。虽然有学者对《赵正书》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作为资料,司马迁有可能见过,因为有不少相同的记载。尽管如此,以王道作为最基本的统治底线,则是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如董仲舒所说: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28]。
董仲舒强调以德治国,提倡刑德相养,厚德简刑,正是王道的观点。从中国历史发展看,虽有秦鉴为镜,但是法家的思想仍然被历代王朝所采用,所谓的秘学、内学,与儒家互为表里,只不过没有亡秦那么招摇而已。作为治国治民的法宝,其贱民、愚民、疲民、劳民等手段,仅仅表现在宽严松紧上有所不同罢了。
秦统一六国的几十年间,天下大乱杀人如麻,黎民饱受战乱之苦,统一之后,好像久病之人,理应休养生息,以便稳定秩序恢复生产。但是秦始皇在胜利面前忘乎所以,自以为功高三皇业比五帝,非但没有改变战时政策,反而私欲膨胀,“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削刻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29]。在严刑峻法和无休止的劳役下,人民重新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对此,朱熹说:“若使秦能宽刑薄赋,与民休息而以郡县治之,虽与三代比隆也。”[30]朱熹既不赞同分封制也不大赞同郡县制,但是他认为秦王朝在当时如果能够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德主刑辅以德教化,维持国家安宁和人民幸福,有可能与三代相媲美。因为这才是真正的大道和王道。不过这只是大儒朱熹的美好愿望,是所有善良人的希望,而非历史。
孟子说得好:“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31]只有得到了“道”,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才能聚拢更多的朋友;反之,将没有朋友,更没有人会帮助你。只有遵守“道”,遵守人类共识的道德规范、生存规范、社会规范,才是真正意义上实施了“道”。历史发展的轨迹表明,不管你愿意与否,认同与否,道不同不相为谋,是永恒不变的道理,秦王朝失道有目共睹,岂有不败之理。
【注释】
[1]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3页。
[2]司马迁:《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252页。
[3]司马迁:《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279页。
[4]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03页。
[5]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03页。
[6]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03页。
[7]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075页。
[8]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4—3805页。
[9]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3页。
[10]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3页。
[11]朱熹:《朱子语类·卷七十四》,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073页。
[12]徐日辉《论朱熹的礼治与理治》,《武夷文化研究——武夷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第23页。
[13]戴春阳:《礼县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及有关问题》,《文物》2000年第5期,第75页。
[14]司马迁:《史记·秦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本,第233页。
[15]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礼县博物馆:《礼县圆顶山春秋秦墓》,《文物》2002年第2期,第29页。
[16]王学理、尚志儒、呼林贵等编:《秦物质文化史》,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17]梁启雄:《荀子简释·强国》,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6页。
[18]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22页。
[19]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47页。
[20]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9—230页。
[21]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705页。
[22]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定分篇》,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0页。
[23]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靳令篇》,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8页。
[24]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开塞篇》,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9页。
[25]高亨注译:《商君书·说民篇》,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7页。
[26]刘向:《新序全译·善谋上》,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6页。
[27]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页。
[28]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502页。
[29]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02页。
[30]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3页。
[31]金良年撰:《孟子译注·公孙丑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